[投诉举报]四次向政务热线12345反应,四次向社区反应,两次拨打110阻止不了噪音扰民,究竟是打了谁的脸 [受理中]
  • zfcd428
    2026-05-03 17:05

    我是一名居住在鼎城区农业发展银行周边的普通居民。今天写下这封信,不是为了抱怨,而是为了质问——当法律法规被公然践踏,当施工方的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时,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施工方胆大包天,还是监督监管形同虚设?

    自2026年3月以来,鼎城区农业发展银行对其办公楼进行整体装修。这本是正常的工作,但施工方却将“正常”二字抛诸脑后,把周边50余户居民的安宁当成了可以随意牺牲的代价。根据《湖南省噪音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以及工作日午间12:00-14:30、夜间18:00至次日8:00,均禁止在居民区进行高噪音作业。然而,施工方不仅无视这些规定,反而变本加厉:多次在早上7点前就进场施工,甚至五一劳动节期间也照常施工。刺耳的噪音如同钝刀割肉,让老人无法安眠,让孩子无法学习,让上班族疲惫不堪。

    面对这样的侵扰,我没有选择沉默。作为守法公民,试图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先后四次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3月14日、3月28日、4月4日、4月12日),四次向花船社区干部反映情况(3月29日、4月4日、5日、12日),甚至在4月5日和12日施工方公然使用钻孔机时,两次拨打110报警。然而,结果令人失望——投诉记录在案,却未见整改效果。5月2日早7点,当熟悉的施工噪声再次划破清晨的宁静,我终于明白:不是噪音无法治理,而是有人对规则视而不见,对民意充耳不闻。

    《湖南省噪音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白纸黑字,为何成了施工方眼中的“一纸空文”?业主单位鼎城区农业发展银行作为装修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监督责任?当居民连最基本的“安静权”都无法保障,当合法诉求被反复敷衍,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局面,究竟是打了施工方的脸,打了业主单位的脸,还是打了法律的脸?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希望这一次,我们的声音不再被淹没在噪音里;希望这一次,法律的尊严不再被施工方的噪声击碎;希望这一次,业主单位的责任意识能够通过切实的行动重新赢回。

                                           一名不堪其扰的鼎城居民

                                               2026年5月3日

    相关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噪音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工作日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两点半和晚上六点至次日早晨八点,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高噪声工具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物业服务人、业主代表制定管理规约,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开展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申报登记,签订管理服务协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在约定的工程实施期限内完成。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