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6-01-09 11:23
关于“请求石门县人民政府督促县供销社依法办理职工申诉事宜”的回复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事实
经调查核实,您(程昌义,别名陈昌义)生于1969年9月,中专文化,于1990年7月参加工作,原为石门县蒙泉镇供销社职工,1994年1月自动离岗。
根据《劳动法》1995年企业职工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石门县蒙泉镇供销社于1995年12月1日,1996年3月26日两次通知您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您本人也在送达书上签字确认,后与县人社部门确认,您一直未按通知执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997年9月10日,石门县蒙泉供销社对您作出开除处分决定。原因是1993年工作期间,您长期拖欠公款9956.90元,蒙泉供销社1996年多次催收货款及催缴养老保险,您也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后拒绝归还。
1997年12月28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决,您作为被告,应偿还原告蒙泉供销社货款、借款7726.8元。庭审期间,关于签名为“陈昌义”的借据证据,根据庭审记录,您予以承认属实,即认可签名“陈昌义”为您本人。
1998年3月31日,石门县供销合作社下达《关于程昌义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供监字〔1998〕第13号文件),因您长期挪用占用侵占公款,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您开除工作的处分决定。
二、处理情况
石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县人民法院、人社等部门积极核实了相关情况,对您作出的开除决定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行为,没有理由撤销,也不存在为您补缴社保,核算赔偿的问题。
石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