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5-11-13 10:12
市民:
您好,武陵区芷兰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员接指令后,调解员到被投诉处(电话联系消费者)进行核实,经查:
1、该处持有有效证照;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因此,我局调解未超过规定时间。
3、现场卖场内未发现有变质腐败的猪肉销售;
4、被投诉处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猪肉进购相关证明资料(检疫溯源)及供货方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证》《营业执照》;
5、被投诉处提供了消费者购买的猪肉照片;被投诉处称已为消费者进行全额退款,但消费者要求整单十倍赔偿(2000余元),被投诉处认为自己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只同意消费者拿走的十斤左右猪肉的三倍补偿200元,经调解,双方因补偿金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现终止调解。已建议消费者向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向畜牧水产部门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