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bin4333:"园林式社区"不是物业承诺,绿化未移交应该是你们业主和开发商的事。开发商遗留“烂尾”工程,物业居然要物业去协调
为了物业费,也不能什么都往人家物业身上扣吧。回到原帖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的通常约定,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包括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景观等进行维护和管理。现在园林绿化作为小区最重要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处于‘未移交’或‘烂尾’状态,这本身就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公共问题。物业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将问题抛回给业主。如果连基本的公共设施都不具备,物业所收取的物业费对应的‘服务标准’又该如何界定?
"我们并非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扣’在物业身上,而是要求物业履行其作为物业服务方应尽的职责。我们的诉求非常明确:
协调职责:物业作为常驻服务单位,有义务、也有责任代表全体业主,积极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调、督促,推动园林绿化问题的解决。这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支付物业费所购买的服务内容之一。
服务对价问题:我们支付物业费,购买的是符合合同描述和通常标准的物业服务。一个‘烂尾’的园林,意味着小区整体环境这一核心服务内容严重缺失。在这种情况下,物业主张全额物业费,是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的。我们有权要求在问题解决前,对物业费进行合情合理的协商(例如减免、暂缓支付部分费用等),直至服务标准得以恢复。"
"你说的关于‘园林式社区不是物业承诺’及‘绿化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事务’的回复,业主是完全无法认可,这实质上是推卸法定及合同责任的行为。
首先,'园林式社区'是购房时整个项目的核心卖点,也是构成我们业主房屋价值及居住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费的对价,正是基于包括园林绿化在内的一整套公共服务。现状与承诺严重不符,物业不能置身事外。
其次,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小区园林绿化无疑属于‘共用设施’范畴。对于其存在的重大瑕疵,物业负有法定管理义务。‘协调开发商’并非帮业主忙,而是物业履行管理义务的必要环节"
如果你这边是物业相关的人员,请直接联系业主解决问题,如果不是,我这边后续不会再回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