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5-09-30 17:58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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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湘人口发〔2014〕12号)文件精神:“一、关于奖励对象:(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以及根据《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湘卫人口家庭发〔2023〕4号)文件精神:“第二章奖励扶助范围第三条: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可以申报农村奖扶:(一)本人为农村居民;(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收养)子女;(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出生时间原则上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下同)。”
如您仍有疑问,可拨打电话直接联系我局人口家发股0736-5334182咨询相关政策。
石门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