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6 月 6日 我在梦之健连锁俱乐部(德景园店)预售期间购买了健身会员卡,该卡为100次次卡,不限使用年限,共计2000元。因疫情及个人原因一直未开卡,几年期间,机构也从来未打过任何电话提醒。
2025年4月26日,我向该机构提出办理退卡,该机构以签署合同为由,称不是机构原因不予办理,拒不退费。
该合同印刷在背面,我并不知晓,且梦之健机构以格式合同约定“会员卡一经售出,不予退回”为由拒绝退费没有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我未开卡使用服务,我有权要求退还全部预付费用。
鉴上诉情况,本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视法律,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发起投诉,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对调查人进行处理,并责令其尽快解决本人的投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