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2025年5月6日被报案人共四人未经报案人同意下于2025年5月6日21点54分联系开锁公司并擅自闯入所居住房屋,将房间内家具随意破坏损毁,衣物任意撕毁并带走部分,家中饲养宠物小猫抢走,同时多张银行卡、毕业证、学生证、教师资格证、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钥匙、普通话证、数百元现金和许多贵重物品都被毁坏包括但不限于价值7400元的苹果电脑、2384元的华为平板、2598元的Apple ipad,2000元的iphone6s,500元的银手镯、2000元的手表,500元的相机,3000元的sk2护肤套装累计价值达到20382元被报案人其中一人在恶意毁坏财物后,态度仍旧嚣张,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方式恐吓报案人扬言对其父母行伤害之举。
报案人于2025年5月8日下午至武陵区芷兰派出所进行报警立案,将事件经过告知接警民警后,民警告知此行为不构成违法,联系对方后无果,并不予立案,未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次日上午报案人再次到派出所进行报案,民警传唤后,组织调解,但依旧无果,所损失财物、证件仍被他人非法侵占,态度极其恶劣。
报案人多次想通过公安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违法相关人员绳之以法,将被丢失、被损毁的所有财物、证件和所造成的损失如数归还,但迟迟未果,情绪接近崩溃,无法正常生活。
疑问一:在派出所问询中,我方人员多次表示,所丢失的物品为自有财产(价值人民币两万元)和诸多证件,警方也表示知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案涉及财产金额初步估计已达到两万余元,造成损失数千,并纠集四人共同公然毁坏财物,对报案人精神造成严重影响,属于情节严重。那请问派出所,故意毁坏财物,为什么不构成违法,是基于哪条法律法规执行的,请回复明示。
疑问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必须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如果不构成违法,不予受理和立案。那为什么派出所不出具相应的不立案通知书,请回复回复明示
疑问三:在派出所问询期间,多次表示其核心诉求只是将被丢失、被损毁的所有财物、证件和所造成的损失如数归还,求助公安机关的合法保护。而派出所自始至终认定为纠纷,请问认定为纠纷的依据是什么,请回复明示,就算其中嫌疑人有精神病行为,但其余三名成年人均有违法行为,并行为极其恶劣,帮助他人毁坏抢夺他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