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问题的回复
您好!
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将宅基地和房子登记至另外一个人的名下,在不动产登记中称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1.依法继承房屋的;2.因分户等原因分家析产的;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2.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提交相关协议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 效法律文书;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6.依法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确定继承权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
3.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的要点:“1.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是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 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申请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材料记载是否一致;4.有异议登记的, 申请人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6.依法应纳税的,是否已提交完税结果材料;7.其他要求审查事项。”
宅基地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只收取工本费10元,相关税费由税务部门核算征缴。
您若有疑问,可直接咨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736-5330322,联系地址石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石门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