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4-11-22 16:32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这条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工资支付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任何企业都不得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
前期,我们对收到的湖南吉人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欠薪投诉都已进行了及时调查处置。若您本人及周边的人存在工资被拖欠的情况,欢迎您随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监督、支持和理解!
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