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7078600网友:
您好!常德市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转让、出租、抵押。2009年,常德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常德市江北城区规划区安置楼安置管理办法》(常政发〔2009〕14号),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安置业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公寓楼安置房可依法上市交易,但交易时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安置房上市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得直接转让。
目前,业主可持不动产权证和相关身份证明前往市民之家一楼B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缴纳标准为按市场评估价4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