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鼎城区仲裁委仲裁员易勇
枉法裁决的问题
尊敬的常德市人社局:
我叫朱恩伟,2023年2月,我入职常德市中晟农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常德市鼎城区德安路宝泰花园1楼,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坚持到2024年5月,公司从最初的几十人,减少到只有3人,我仍然在岗,并义务承担了公司许多非本职岗位的工作,没有要求一分钱额外报酬。
2024年5月13日,该公司负责人找我、时任仓管、会计3个人(公司仅有的3人)开会,因为我不愿意使用私家车辆去给公司长期送货,该负责人对我心生不满,加上想要裁员,便给了我和仓管杨琦2人“二选一”的调岗方案,方案一是:无条件离职,但是公司可以把一个所谓的渠道给我们自己经营,自负盈亏,方案二是:将工作地点从桥南德安路,调整到鼎城区双桥坪镇王家咀村,因为方案一无疑于放弃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所以针对方案二,我提出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距现地点40多km,来回有八九十km的路程,公司是否可以提供交通补助或班车?该负责人说没有,也不提供班车等,从常德前往双桥坪镇王家咀村,驾驶私家车辆每天往返需要60-80元油费,坐车则需要转三次车,先到总站,再到大桥乡,最后采用打摩的等方式到王家咀,十分不便,基于这个原因,加上我有两个孩子无人照顾,所以便拒绝了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
2024年5月14日,该公司在未和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向我发了《调岗通知书》,要求我1日内到双桥坪王家咀村报到,在该《调岗通知书》同页下方员工回执栏,我以书面形式明确列举了7条拒绝调整工作地点的理由,并通过多种方式发送给了公司,仓管杨琦则是连书面的《调岗通知书》都没有收到过,在我书面拒绝后,公司再也没有回复。
2024年5月15日,我和仓管杨琦照常前往公司上班,却发现公司一夜之间删除了我们的指纹,且仅有的一名同事会计被通知待岗,公司空无一人我们也进不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好一边用水印相机打卡存证,一边在公司外面通过工作群与公司继续沟通,但没有得到解决。
2024年5月16日,我和杨琦仍旧照常前往公司上班,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张某某(系鼎城区政协委员)在公司等着我们,一进门,便质问我们想干什么,在我提出公司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后,张某某蛮横无理的表示,让我自己想办法租房,言下之意即是公司连宿舍都不会提供,并且还威胁我说“想玩我就陪你玩一下,你别把自己玩进去了”,谈话最后,张希光亲口表示,对我按离职处理。
2024年5月17日,该公司通过工作群,给我和杨琦发送了电子版加盖公章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面写着:因不服从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的安排,公司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当天下午,公司让我们交接工作并领取纸质版《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领取的前提是必须签字认可,因为我和杨琦并不认可解除的理由,所以没有签字,但是进行了拍照留证。
后来,我和杨琦向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4年5月29日正式立案,并于2024年6月19日开庭审理。
以下为我的举报事项:
1、在仲裁委立案后和开庭后这个期间,该仲裁委仲裁员易勇,曾多次向我表示,他觉得公司给个补偿金就很合理了,言语之间还明里暗里说,我的裁决是肯定要一裁两审的,从裁决结果还没出之前,他就一直在给我施压,称该仲裁委99%的案件都打到法院去了,在为数不多的一次调解中,他还说,调解不论对错,试图让我脱离事实去接受很低的和解金,他还说只要给员工买了社保的公司都算好公司了,完全枉顾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2、我于2024年7月12日拿到了鼎城区仲裁委的裁决书,案号是:鼎劳人仲案字[2024]第96号,该裁决书严重枉法裁决,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仲裁委完全否决了我对赔偿金的主张,理由是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我的工作地点,我没有接受,公司辞退我是合理的,那么请问一下:
(1)公司和我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总部及各分子机构、工厂,地点约定是否宽泛?工厂在新疆我要去吗?
(2)公司是否针对我的工作地点调整提供过必要的协助?比如交通补助?
(3)在未协商一致且未二次通知的情况下(我同事甚至调岗通知书都没有),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哪条规定?
(4)公司在距原办公点不足百米的地方,有新的办公地点,且辞退我和仓管的时候,原办公地点并未超过租赁期限(有我提交的补充证据为证),该公司仅剩的1名员工会计,目前仍在新办公地点工作,该公司也未在继续招聘过我和仓管的两个岗位,事实上并没有将任何一个人调到双桥坪,符合劳动法关于调岗的哪一项规定?
我问过仲裁员易勇,该仲裁员当时态度很不耐烦(我有录音),声称这就是我们的裁决结果,我不需要跟你解释什么,你看里面的条款就可以了,但是其裁决公司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理由又非常笼统,后来我又问他,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哪一款规定支持公司的?是不是“严重违纪”?他才勉强点了点头。
那么问题来了,按我们的合同约定,连续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纪,我在5月14日接到调岗通知书后,仅仅5月15日、5月16日两天在原地址打卡,之所以在公司门外工作,是因为公司没有让我进去,我没有劳动条件,这期间公司也没有向我发过任何诸如《返岗通知》一类的文件,第三天早上,即5月17日,就收到了公司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且上面公司说5月15日就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易勇说在庭审中,我和对方律师都确认过,工作到5月17日,那么既然公司认可我工作到了5月17日,且仲裁委在公司应支付我的5月份的工资中,也核算到了5月17日,等同于公司认可我5月17日之前都在岗,这种情况就不存在我旷工违纪的问题,如果旷工公司还需要给我支付工资吗?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我怎么个“严重违纪”法?仲裁委又是基于什么认为公司可以无责辞退我?
另一个问题就是加班费核算的问题,仲裁书称,今年5月之前的加班费,我没有主张过,因此不予认定,我想问一下,加班费需要以劳动者有没有主张来判定是否存在吗?我们实行的是“标准工作时间制”,这一点劳动合同中非常明确,过去一年时间,我实际加班600多个小时,都有详细的打卡记录、工作记录提交给了仲裁委,即便平时周末加班仲裁委不认,那么在一个月的周期内,我累计加班超过36小时的部分,以及国庆等节假日加班也是合理的?也是不违法的?公司法大还是劳动法大?仲裁委可以一分都不予认定?
结合该公司法人张某某在5月16日威胁我说的“鼎城区劳动局局长我都很熟,我随时都可以叫过来”的说辞(我有录音),我完全有理由认为,鼎城区人社局的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预过这个劳动仲裁案件,致使裁决完全脱离实际,完全脱离法律框架,况且作为一个区级仲裁部门的仲裁员,公司合同和劳动法谁更有效力,难道还需要我去对他进行普法吗?
在我的裁决中,仲裁委实际只支持了我今年5月1日一天的加班费,1天的未休年假补偿金,以及公司未支付给我的劳动报酬,抛开裁决合理合法性先不谈,仅这几项本身,哪一项不符合相关法律对于“一裁终局”的规定?一裁终局难道不是仲裁委应当主动适用的?但我的裁决书也不是一裁终局,虽然这已经不重要了,但是不是可以反映鼎城区仲裁委对法律的漠视和无知?
综上所述,鼎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违法裁决,虽然我和同事是可以诉诸法院,但必然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加上仲裁委如此枉法裁决、如此作风做派,恳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