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是贵局所辖分局居住群众,本人几天前由于矛盾和纠纷,被对方跑到本人工作单位先动手殴打拳打脚踢(本人无力且实际无法还手),造成眼部,胸部,眼部,腿部受伤以及财产损失并就医治疗,经办派出所也根据公安部部门文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0条规定,人生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是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是被侵害人要求做伤情鉴定的;三是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异议的。开具了司法鉴定委托书到指定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但是费用需要自己承担。根据第100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根据上级法律法规效力大于下级法律法规的原则,应该以公安部部门文件为准,请常德相关部门确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