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留言
市民留言
按最新回复
按最新发布
全部帖子
只看精华
[投诉举报]
安乡县金安花园物业非法侵占业主购买的地下车位 [已解决]
市民留言
>
3
2797
0
snisy
2024-03-28 12:28
关注楼主
本人于2011年购买的位于安乡县金安花园地下的车位,于2017年卖给了亲戚,并且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备案,盖了安乡县不动产的公章。2012年左右,本人出租给同事使用了2年并且缴纳了物业费。亲戚2017年购买车位后一直未使用,去年找物业公司要求办理停车卡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以2013年进行了装修改造的原因,不承认车位的产权,拒绝办理录入车牌。请安乡县有关部门法治科研判后还本人一个公道。
0
回复
安乡县县长热线
2024-03-29 11:02
1楼
帖内置顶
– – 2024-04-12 09:20
市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 现回复如下:
金安花园柳兰楼1602现任业主刘定国于2018年7月31日因购买了原权利人杨牧的不动产,向我中心申请了转移登记,提交了双方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完税证明、分户图等材料,我中心受理申请后,认为其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了该申请,并为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颁发的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并没有包含信访人所称地下车位。另我中心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权利人来我中心申请查询其不动产状况后,反馈给查询人查询的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必要材料,证明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了一致,属将来债权,合同的签订并不导致物权的转移,故仅凭一纸合同,不能证明我中心为其车位的物权进行了确认(即为车位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
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29日
回复
snisy
2024-03-28 12:39
2楼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回复
24648813
2024-03-28 16:39
3楼
交易中双方约定了车位的归属,理应与房屋一同交易。车位的所有手续也已经移交,且享有终身使用权。如果以进行了装修改造等理由,拒绝交付,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回复
安乡县县长热线
2024-03-29 11:02
4楼
市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 现回复如下:
金安花园柳兰楼1602现任业主刘定国于2018年7月31日因购买了原权利人杨牧的不动产,向我中心申请了转移登记,提交了双方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完税证明、分户图等材料,我中心受理申请后,认为其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了该申请,并为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颁发的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并没有包含信访人所称地下车位。另我中心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权利人来我中心申请查询其不动产状况后,反馈给查询人查询的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必要材料,证明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了一致,属将来债权,合同的签订并不导致物权的转移,故仅凭一纸合同,不能证明我中心为其车位的物权进行了确认(即为车位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
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29日
回复
引用回复
点击登录,再发帖
回复
相册
新闻
搜索
广播
我的
收藏
好友
短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