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3-11-03 14:44
市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地面车位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个人房屋不动产证上明确共用宗地面积是整个小区的面积,说明小区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请问:
1、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否归全体业主共有?
答:地面停车位分两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无论是否约定,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
2、如果购房合同约定地面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该条款是否有效?
答: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购房合同只能约定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如果约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属有则属无效
二、关于地面车位服务费。
《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如果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且物业服务协议明确:在地面车位停车,物业收取8元/12小时的临停服务费,请问:
3、物业收取的地面车位停放服务费中是否包含场地占用费?
答:不含场地占用费,只是场地的维护,管理,人员,电,人员等费用。
4、如果包含场地占用费,那么场地占用费是否归全体业主所有?
答:场地占用费是归全体业主,由物业代收,物业每年公示。物业代收之后不是发给业主,而是用于小区的公共基础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