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意见》(湘人发〔2005〕65号)中“四、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同意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可在年休假的基础上在增加14天,用于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学费资助方面,“学习费用采取个人、单位共同投入的办法解决。从2005年7月1日起,……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可申请资助20%的学费;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可申请资助30%的学费。资助经费在本单位的培训经费中解决,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相关政策是否有效,我市有无其他配套的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