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请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邹秉松名下房屋租金给予财产
保全的报告
报告人:鄢美琼,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242119720521**42,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王家铺15组,联系方式:18573660589报告事项:请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邹秉松在常德市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租金在价值170万元范围内予以财产保全。事实与理由:报告人鄢美琼诉湖南云鼎置业有限公司、邹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案号:(2023)湘0703民初764号),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债权,防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报告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湖南云鼎置业有限公司、邹秉松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7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向贵院交纳了相关保全费用、提供了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贵院经审查裁定报告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向报告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云鼎置业有限公司与邹秉松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报告人发现邹秉松对常德市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租金)并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该财产线索,同时,为了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报告人提出了对该笔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并于2023年4月19日下午15时与本案保全法官一并前往南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保全,然而在保全过程中,鼎城区人民法院鉴于区南城天街突出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的《常德鼎盛商业广场(南城天街)返租租金兑付保障及相关事宜备忘录》(其主要内容为以邹秉松个人和湖南云鼎置业有限公司在南城天街自持资产的租金收益,作为并未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的600 余户业主的返租租金的资金保障),决定对邹秉松的该笔债权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报告人认为:该笔租金系邹秉松通过出租其名下不动产房屋产生的收益,属邹秉松个人合法财产,邹秉松作为本案的债务加入人,有义务以其个人合法财产对报告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根据法发〔2023〕4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予以更正。 故鼎城区人民法院仅以业主与邹秉松私下协商形成的《备忘录》,而不予财产保全的行为于法无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报告人已明确要求贵院对邹秉松享有的租金收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人民法院对此却拒不保全,待判决生效后若因贵院对该笔债权不予保全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及时兑现,报告人将要求贵院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报告人特向贵院提出前例请求,望贵院站在法治的高度,支持报告人的正当合法请求。 报告人:鄢美琼
二零二三年4月21日
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等。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