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3-01-17 16:11
网友:您好,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续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加装电梯共有的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或者业主代表进行日常管理;未委托的,由共有人履行管理义务。就武陵区的现实情况而言,部分小区加装电梯经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大部分委托的业主代表进行日常管理。关于维保单位,使用单位自由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维保公司即可,关于维保单位的职责,维保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已予以明确。
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