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2-10-24 08:45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人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请您查询相关合同自行确认,收费是否符合2020年12月31日前应当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规定,以及2021年1月1日起应当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规定。
您在网帖中提及的“经投集团致远乐路口小区21栋19年底违法交房3年消防至今未验收!消防验收未通过,不具备入驻条件”问题,我局已于2022年2月21日将建设单位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城管局查处。据市城管局2022年9月7日反馈我局的《案件处理情况告知函》显示,市城管局已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城管罚决字〔2022〕第02002号),责令停止使用,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3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执行情况,可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湘建执〔2020〕77号)有关规定向市城管局提出。
专此回复。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和监督!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