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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9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不当充电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督促指导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单位落实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条 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加快组织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
新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使用下列方式为电动车充电:
(一)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充电;
(二)在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
(三)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不当充电行为。电动车使用人不听从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对住宅小区内不当充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充电设备;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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