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2-08-11 17:18
网友“暗夜光”
您好!对您帖中反映的相关问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审判情况
原告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熊立傲、杨先慧返还原物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经查,2011年1月1日,原安乡县安裕乡槐圃村村民委员会与熊立傲签订《槐圃村鱼池延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即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承包鱼池面积30亩(实际面积为29.5亩),每年每亩按150元计费,如需转让鱼池,必须经槐圃村同意并签订转让合同方可转让。期满后,如熊立傲不再进行延包,槐圃村不负担熊立傲任何固定资产及鱼池开发等费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鱼池被杨先慧占有使用。熊立傲未返还鱼池,槐圃村多次要求熊立傲、杨先慧返还腾退鱼池未果。另查,2014年,原安乡县安裕乡合并到安乡县大鲸港镇,安乡县安裕乡槐圃村村民委员会更名为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涉案鱼池实际面积为29.5亩。2021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21)湘07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熊立傲、杨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安乡县大鲸港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鱼池面积29.5亩;2.驳回安乡县大鲸港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执行情况
2021年10月12日,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熊立傲、杨先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按照已生效的(2021)湘07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进一步查明,熊立傲已于2018年将原承包渔池面积转包给杨先慧,现实际占用渔池人为杨先慧及其妻子。因长新社区无法提供熊立傲具体下落,且熊立傲并未实际占用渔池,执行法官遂到实际占有人杨先慧家中做工作,希望其自觉履行交付义务,但杨先慧以自己已身患食道癌晚期、有两小孩、该渔池系其与妻子共同经营养鱼谋生来源为由,拒不配合,其家属情绪也非常激动。后杨先慧提出与长新社区协商继续租用,未果。
之后,长新社区8户村民向本院反映,本案涉案鱼池为8户村民所有,并提供了土地承包证书证明,认为自己才是土地所有人而非长新社区。考虑8名农户为涉案土地承包人,本院执行干警多次与长新社区及农户代表沟通,释法析理,最终8名农户同意该案继续执行,长新社区委派该社区治安主任肖德作为特别授权委托人处理此案。
2021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张贴鱼池腾退公告,限令被执行人杨先慧在2022年1月8日前自行腾退并返还其占用的29.5亩,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后被执行人杨先慧因病去世,其妻子继续占用渔池,为体现人性化执法,本院在征得长新社区同意后,暂缓强制腾退鱼池,待杨先慧妻子自行卖鱼后再强制执行。
2022年农历春节后,收到杨先慧正在卖鱼的线索后,本院执行干警即前往案涉渔池所在地现场准备进行执行,赶到后发现卖鱼已接近尾声,遂开展指定交付工作,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执行。执行过程中长新社区口头同意现场接收鱼池,执行干警遂制作执行笔录由接收人签字,但长新社区委托代理人以后续可能会有纠纷为由拒绝签字。
三、相关情况说明
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被执行人为熊立傲、杨先慧,长新社区反映问题的8名农户为本案案外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8名农户为案涉土地承包人,耐心予以了接待,就其如何主张自身权益释法析理,并多次组织长新社区与8名农户进行协调。
因渔池交付不同于其他实物交付,只能作宣示性指定交付。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本院多次反复做各方协调工作,以期尽量化解矛盾,将各方当事人损害降至最低,但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本院遂强制执行。案涉鱼池交付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现场交付,长新社区口头同意接收,但在执行笔录签字时反悔拒不签字,明确拒绝接收鱼池。因此,该案已执行完毕,没有再执行基础,现发帖人申请本院执行局将土地交付给8农户亦无执行依据。
安乡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