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2-07-27 17:28
网友谢长运,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回复如下: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37℃之间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