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2-02-09 11:17
这位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投诉举报]石门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请求一视同仁,盼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一贴中反映的问题,根据人社局相关政策及历史沿革,结合县自来水公司实际,回复如下:
一、已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的情况说明
2009年12月30日,石门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县自来水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机关事保转入企业社保,强调“单位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职工待遇不变”的“三不变”原则。现有已退休职工(79人)的退休待遇,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待遇,企业社保核定并发放养老金,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与企业社保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由县自来水公司一直进行“滚动补差”发放。
2020年8月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县自来水公司完成了事改企相关工作。对于公司职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根据人社部门现有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同意,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即:2021年10月以前所有已退休人员继续由县自来水公司实行补差, 2021年10月份后退休人员不再进行补差,由企业社保核定发放退休待遇。
二、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的说明
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根据湘人社发〔2017〕17号和湘人社发〔2018〕7号文件精神,结合省人社厅意见,县自来水公司在职职工202人按照保障职工退休后社保待遇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待遇基本持平的总原则,由县人社局认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以2010年1月至2020年8月工资收入总额为统计口径,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补缴基数,补缴了2010年1月至2020年8月养老保险的基数,基本解决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三、针对退休职工诉求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县自来水公司已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标准核定,由县自来水公司进行足额补差并已发放到位。且2021年7月26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再次明确,补缴企业社保之前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继续由县自来水公司实行补差发放,确保其退休待遇,并不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2.2021年10月份以后退休的职工,通过单位和个人补缴及视同年限的认定,适当提高了退休待遇,所以和2021年10月前退休的职工存在一定的差距。
3.针对这一问题,县自来水公司已经成立了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暂定于下周邀请退休职工代表座谈,全面听取退休职工的意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特此回复。
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