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石门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请求一视同仁,盼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已解决]
  • healy
    2022-01-30 10:51
        我们是石门县自来水公司的退休职工,共61人。我们的合法权益,正遭受到石门县自来水公司领导的侵害。我们的呼声被置若罔闻,我们的诉求被置之不理。
         2009年,石门县政府推进石门县自来水公司“事改企”的工作,2021年才完成改制。石门县自来水公司只顾目前在职人员的利益,公然违背《社会保障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自来水公司防卫处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关于自来水公司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方案的请示》精神,致使同工龄、同级别、同性别的在岗职工退休后与未按文件规定视同的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产生巨大差额。
          另外,1995年至2010年间,自来水公司在“事改企”的过程中,自来水公司每月在应发工资中扣除了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金额,此笔资金应足额及时缴纳社保局,但社保局未收到此笔款项,社保局未行使监管职责,此亦是造成现有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下的原因之一。
          在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大背景下,请领导按照 “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的要求,将我们全体职工的合理合法待遇保障到位。
    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全体退休职工
    2022年1月29日
  •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22-02-09 10:50
    1楼
    帖内置顶  –    –  2022-02-09 11:17
    这位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投诉举报]石门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请求一视同仁,盼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一贴中反映的问题,根据人社局相关政策及历史沿革,结合县自来水公司实际,回复如下:
    一、已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的情况说明
    2009年12月30日,石门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县自来水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机关事保转入企业社保,强调“单位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职工待遇不变”的“三不变”原则。现有已退休职工(79人)的退休待遇,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待遇,企业社保核定并发放养老金,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与企业社保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由县自来水公司一直进行“滚动补差”发放。
    2020年8月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县自来水公司完成了事改企相关工作。对于公司职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根据人社部门现有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同意,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即:2021年10月以前所有已退休人员继续由县自来水公司实行补差, 2021年10月份后退休人员不再进行补差,由企业社保核定发放退休待遇。
    二、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的说明
    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根据湘人社发〔2017〕17号和湘人社发〔2018〕7号文件精神,结合省人社厅意见,县自来水公司在职职工202人按照保障职工退休后社保待遇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待遇基本持平的总原则,由县人社局认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以2010年1月至2020年8月工资收入总额为统计口径,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补缴基数,补缴了2010年1月至2020年8月养老保险的基数,基本解决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三、针对退休职工诉求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县自来水公司已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标准核定,由县自来水公司进行足额补差并已发放到位。且2021年7月26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再次明确,补缴企业社保之前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继续由县自来水公司实行补差发放,确保其退休待遇,并不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2.2021年10月份以后退休的职工,通过单位和个人补缴及视同年限的认定,适当提高了退休待遇,所以和2021年10月前退休的职工存在一定的差距。
    3.针对这一问题,县自来水公司已经成立了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暂定于下周邀请退休职工代表座谈,全面听取退休职工的意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特此回复。


    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2月9日
  •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22-02-07 09:17
    2楼
    帖内置顶  –    –  2022-02-07 10:37
    这位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受理,待处理结果出来再上网告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2月7日
  • 天涯海陆空
    2022-02-01 00:38
    3楼
  • 大城小民
    2022-02-06 17:11
    4楼
  •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22-02-07 09:17
    5楼
    这位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受理,待处理结果出来再上网告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2月7日
  • 常德佬123
    2022-02-07 16:10
    6楼
    天下纷纷皆为利来
  •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22-02-09 10:50
    7楼
    这位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投诉举报]石门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请求一视同仁,盼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一贴中反映的问题,根据人社局相关政策及历史沿革,结合县自来水公司实际,回复如下:
    一、已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的情况说明
    2009年12月30日,石门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县自来水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机关事保转入企业社保,强调“单位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职工待遇不变”的“三不变”原则。现有已退休职工(79人)的退休待遇,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待遇,企业社保核定并发放养老金,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与企业社保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由县自来水公司一直进行“滚动补差”发放。
    2020年8月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县自来水公司完成了事改企相关工作。对于公司职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根据人社部门现有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同意,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即:2021年10月以前所有已退休人员继续由县自来水公司实行补差, 2021年10月份后退休人员不再进行补差,由企业社保核定发放退休待遇。
    二、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的说明
    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根据湘人社发〔2017〕17号和湘人社发〔2018〕7号文件精神,结合省人社厅意见,县自来水公司在职职工202人按照保障职工退休后社保待遇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待遇基本持平的总原则,由县人社局认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以2010年1月至2020年8月工资收入总额为统计口径,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补缴基数,补缴了2010年1月至2020年8月养老保险的基数,基本解决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三、针对退休职工诉求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县自来水公司已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标准核定,由县自来水公司进行足额补差并已发放到位。且2021年7月26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再次明确,补缴企业社保之前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继续由县自来水公司实行补差发放,确保其退休待遇,并不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2.2021年10月份以后退休的职工,通过单位和个人补缴及视同年限的认定,适当提高了退休待遇,所以和2021年10月前退休的职工存在一定的差距。
    3.针对这一问题,县自来水公司已经成立了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暂定于下周邀请退休职工代表座谈,全面听取退休职工的意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特此回复。


    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