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小渡口镇王家村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不彻底
致小渡口镇人民政府、小渡口镇添围村民委员会:本人叶*华,系小渡口镇王家村村民。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及七月,小渡口镇王家村民委员会向我个人借款壹万柒仟陆佰元(17600.00)(现王集村已与周边其它3村合并,更名为添围村),当时村级借款用于上交农业税。除当年偿还极少部分本金外,截至目前为止,仍欠本人本金壹万贰仟零捌拾元(12080.00),按照借据约定的月息2.5%,到现在为止本利合计欠款近十万元。针对该问题,本人多次联系村委干部,也联系过小渡口镇经管站相关干部,均得不到有效答复和解决该问题的办法,或拒不承认或推诿敷衍、或避而不见,从不正面回复给本人具体解决办法和解决问题的时间周期,均一味拖延。并且在本人与村委会计针对该笔借款对账中,发现村级账目显示仅欠款本人本金叁仟元,其它欠款金额不予承认也不予查证。目前村委干部也仅仅想偿还叁仟元,来抹平欠款近23年的债务关系。对此,本人正式将该问题反馈。现王家村已与其它3村合并,但原始借据仍然在本人手中,包含当年已偿还的部分本金已直接写在借据之上,借据上已标明仍然欠款本人多少金额十分清楚明白。借据上的经手人高守明、所盖印章钟祖岗,当事人现仍然可以联系。如若村级已偿还于我欠款,仅欠款本人叁仟元,那本人手中的借据村级就应该收回置换或者在原有借据上写明已偿还金额和时间。(因已偿还过少部分欠款,是在原有借据上直接标明已偿还金额和剩余欠款的)反之,是否为村级相关干部管理账目混乱、账目遗失甚至该笔欠款未上报等原因导致这一问题的发生呢。该问题现不予以深述,待相关部门人员介入,双方可以当面查看原始借据,理清该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经发2005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关于开展全国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的通知》农经办20061号等国务院下文,都明确提出了 “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但本人多次到村委会反映、到小渡口镇经管站反映该问题,希望能偿还本人欠款及累计产生的利息,均不能得到有效回应。
为催还该笔欠款,本人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效果甚微,也因此也对相关部门领导为民办事的信心丧尽,乡镇领导不解决问题敷衍的态度,是严重的不作为。因此发文希望得到相关部门或领导的关注,亦希望得到帮助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