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小苏11组葫芦峪本人住所后孔雀塝上塝与龟坡,面积约12亩,土改与合作化、四固定时都是我家的。四固定后为11队,约在1979年临时借给大队小学做学农基地,不久学农基地停办,应当回归,却在1984年被十组行政侵权。
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
发文字号:国发[1980]135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0-05-23
实施日期:1980-05-23
发布机关:国务院
根据中央的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纠纷案应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1年9月25日 (91)民他字第30号)
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中关于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的精神,
中国人喜欢讲“自古以来”,即原始依据,上述法律就是体现。一直也是这样的。本人住所500米范围内有四块飞地一户人是这样的。
(住所南500米葫芦峪本组范围内一块地是七组胡国华,相邻的另一块是舒家村九组;
住所北300米杨家对面,一块地是漆河镇铁佛寺村蒋家岭组向红军的;
住所东400米舒家湾一一块地是漆河镇铁佛寺村舒前川的;
本组杜启胜兄弟有一块地在丁家坊乡王家溪村。)
唯独此地块与本人住所连片,既不插花,更不是飞地,而且是我家祖墓所在地,我前父符泰赫1958年与我兄向宝泉1966年亡故后均葬于此。却被他人行政侵权。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