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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