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上如何解释这个官司:
案例:
1、2017年5月业主被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打着“物业费在房产验收通过后收取”的幌子,签了所谓的“入伙通知书”、拿了钥匙。
2、2018年5月该商品房才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3、2019年前期物业公司通过法院起诉业主,要求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之间的物业费,理由是业主拿了钥匙即认定为开发商已经向业主移交了物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相关的条款:
1、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以甲方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书或刊登入住公告所公布的交房入住日期的次月一日开始计收。
2、开发商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达到售房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