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县长热线:网友:
您好!收悉您在网上反映的《桃源县漆河镇政府强权废除租赁合同,巧取豪夺社会投资资本、肆意践踏民权》的相关情况后,我镇迅速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的广告灯箱因存在以下问题被拆...回到原帖
“一是您未经漆河镇政府及相关站所允许,将广告位灯箱私自接入镇区市政路灯电源,接线混乱,造成市政路灯电力线路频繁短路,导致市政路灯经常损坏,违反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按照要求应予以整改。且您长期占用市政电力资源,从不缴纳任何电费,存在盗用公共电力资源的违法行为。”
灯箱本来就是多用,可做市政照明,箱体可能广告。可能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是强行毁约拆除灯箱的理由。
“二是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您所安装的广告位灯箱固定在路灯杆上,在极端大风天气可能掉落,给居民生命安全增加了隐患。且由于灯箱私接镇区市政路灯供电线路,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漆河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8年3月就上述类似的街道市政电力线路消防安全隐患向漆河镇城建站下达了书面交办函,责令该站负责排查整改,该站排查后认为您的广告灯箱私接市政路灯线路存在重大隐患”。
行业惯例是怎样?桃源常德是怎样?
“三是违反文明城市创建规定。按照文明创建要求,我镇对户外广告灯牌进行了全面清理,集镇区路灯杆只允许悬挂文明创建标牌和社会公益广告,您所安装的广告灯箱在清理范围之内。”
依法行政。我记得只有主干道上方不可有横幅商业广告。
同时,您于2016年与漆河镇城管监察中队签订的《广告牌设置协议书》,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当时的漆河镇城管监察中队是城建站管理辅助力量,不属于正式机构,无正式编制,由部分再就业援助对象和聘用社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协助维护集镇的秩序,无权出让广告经营权。”
肯定是委托或授权的。其行为后果由委托授权方负责。
“二、城市广告经营权属政府公共资源,只能依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取得,您与该中队以协议方式获得广告经营权,未经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同意,更没有通过公开交易。”
协议恰恰说明是行政协议。不论是以该中队的名义,还是以政府的名义,都是政府行为。
“三、漆河镇城管监察中队与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在大桥中路和仙鹤大道路灯电杆上设置LED灯箱广告,协议时间10年,协议价10万元(后因部分路灯上灯箱未安装,改为7.4万元)。仙鹤大道和大桥中路长近2公里,有路灯100余盏,漆河镇是桃源经济最发达乡镇之一,镇区人口2万余人,相当于西部一个小县城,以每年每根灯杆70元多一点的价格出让广告位经营权,明显存在廉价出让公共资源、造成公共资源价值受损的违规行为。”
这里与上面第三点矛盾,上面说不许商业广告,这里说可以,只是“廉价”。
建成区没2千米吧,估计1千米不到,就算二千米,50米一盏也才40盏。
买卖一句言。隔天行情有别,早晚市价不同。可能暴涨,也可能暴跌。
如果认为“廉价”,应当当时就提出来,而不是三年后。
“2017年常德市委第三巡察组巡察漆河镇期间,该城管监察中队被群众大量举报,巡察组调查发现该中队部分人员存在乱收乱罚、收费没有标准、收钱不给票的现象,存在坐收坐支、支出账目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巡察组严肃交办给漆河镇党委处理,漆河镇党委、政府迅速落实巡察组要求,立即解散了该中队,将该中队负责人移交给镇纪委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了党纪处分。您与该中队签订协议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但租金却是在2017年5月16日分两张收据才入账,正是市委巡察组巡察的期间,明显是城管中队相关人员迫于巡察压力才入账。”
该中队行为如何是政府内部事务,对外无约束力。只要是政府批准成立,或授权委托(该中队负责人受镇党委政府约束就说明这一点),政府应对其后果负责。
“综上所述,您与城管中队签订的《广告牌设置协议书》在签订主体、签订程序、签订内容上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市政照明,是市政行政管理,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协议是行政协议。不适用民法的合同法。
如果是“无效合同”,则从行为开始就无效,退7.4万,赔40多万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