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清视频:事故经过概述为:我属于正常驶入靠双黄线的快速超车道后(已经完全进入此车道),正常在双黄虚线一侧处打左转向灯正常掉头,掉头时速度很慢,大约10KM/h,缓慢行驶观望后面车辆距离我较远确认安全后(当时无法判断对方车速),我几乎掉头完成三分之二时被后方非正常行驶的醉酒驾驶车辆超高速追尾(酒驾证明和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对方超速的鉴定证据我都有)。因此,在对方车辆追尾时,我已经完全驶入快速超车车道(整个车身都在此车道内),在确认后方车辆离我较远并且安全后,在虚线处打左转向灯正常掉头,并未影响到此车道后方车辆的正常行驶,何况追我尾的后方车辆为非正常酒驾超速行驶,因此,责任划定书对于我“违法”的两条条例与我实际行驶的过程严重不符,存在适用法律不正确、责任划分不公正问题。并且办案单位在第一次责任书认定时,办案单位对于对方驾驶人的酒后驾驶行为只进行了吹起检测,并没有抽血检测,甚至用了简易程序,这个根据相关规定,有危险驾驶罪犯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严重影响了责任划分的结果。最重要的是办案单位第一次责任划分时判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第二次责任划分时,对方违法行为已经增加一条司法鉴定部门的提供超速鉴定报告,而我没有任何变化,第二次责任划分依然判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这难道不是前后自我矛盾吗!对此,我无法接受,坚持维权到底,咨询代理律师后,得知对方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http://www.64365.com/zs/jtsg/ ,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4.《道路https://www.66law.cn/tiaoli/557.aspx 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对方违法条例4条,已经超出责任划定书中的条例2条,责任划定书存在较大问题。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恳求支队领导能够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公平公正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