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是这样子滴:2019年7月26日我入职湖南省斯贝尼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地址:德山经济区桃林路上)任行政人事文员一职,8月17日上完最后一天正式离职。
公司老板陈某分别于9月13日、9月28日发放7、8月工资466元、1057元,工资与实际应发金额不符,陈姓老板后来解释说是试用期离职的,按试用期工资的80%发放。
我面试时,负责招聘的经理说试用期工资2500元/月,转正后2800元/月,然实际核算时基本工资变为2400+100(全勤奖),2700+100(全勤奖),所以我的工资最后变为2400*0.8,得出了上面的金额。这一切,我在职期间竞全然不知……
9月底电话德山劳动部门投诉,因自己忙,这事搁置了。
今天再电话过去,说德山劳资纠纷归市里管,给了市里电话号码。9点半七八个电话后终于通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显得着急且不耐烦。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说可以按80%发呀,我一再强调是试用期工资扣100块后的80%,不是正式工资80%,对方说,“唉,你莫 尽斗港哒,我忙得狠,你直接找公司拿工资结算单,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来7楼仲裁。”我一时语塞,对方匆匆挂了电话。
问哈领导们,德山可以办的,为什么要搞到市克?那么远,维权十分不便,增加时间、精力成本。
就这专业水平是怎么上岗的?都不培训的?
之前打了12333咨询,态度较好,问起相关专业问题,也是支支吾吾,最后告诉我应该不合法吧。
在沿海搞了不长时间的人事,我怕自己搞错,特意查了相关法律法规,来,那个"不耐烦",你如果上论坛,也看哈。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及相当于工资25%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请专业人士指点哈
先不管公司这条规定是否凌驾劳动法之上,也不管那个扣掉的100块,这个按2400的80%发,说好的同工同酬呢???
请相关部门就上述问题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再走后面的程序可好?毕竟我等小市民还得为了生计奔波,时间不充裕。
诉求:1、请足额发放工资;
2、我想我有资格得到相应赔偿金。
以下截图有招聘经理对我工资额的确认、陈姓老板发放工资图及相应说明、财务对工资的解释及她给的行政给她的《聘用管理制度》(实施时间在我走之后,也足以证明我先前确实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