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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城管局工作人员无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警部门警告后仍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应认定为“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扣留机动车,依法处200元罚款处罚,并记12分。
且违法加装警报器。但常德市交警支队仅发函通知城管部门使用合法合规车辆。并未作出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 附则中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明确指出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三款中明确了该部门使用的四轮电动车不为非机动车,遂可得该车辆为机动车。根据《道交法》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该机动车,若驾驶员无驾驶证应按照第九十九条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且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自从今年5月就有人开始向常德市交警支队反应该问题,但交警部门只是反复发函通知城管部门,并未作出处罚。作为一名执法者首先自己就违法了,这样的执法人员,怎能令人民群众放心呢?
交警二大队给出可笑的回复:武陵区城管局是在进行治安巡逻,所以有警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