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常德市人社局领导:
我于2017年3月与鼎城区的一家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成为该卫生院的一名护士;于2018年3月参加招聘考试,8月参加体检(由于当时我已怀孕,7月生完小孩坐完月子后才参加体检),正式成为该卫生院的正式员工;但是该卫生院的院长通知我说,我还要1年的试用期,并且工资也要按试用期的(比之前低)。我想请问一下人社局的领导,我在成为正式员工之前已经在该卫生院工作一年以上,我这样的情况还要有试用期吗?
同时我还是一名现役军人的家属,我想请问一下常德有现役军人的家属可以带薪休假的规定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