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读书不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解得不是很全面,所以我想请问下市消费者委员会,停车收费算不算一般收费?
整个事情是这样的,在朝阳路口与洞庭大道交叉口这边,有一些车位,大概两年前就没有人来收停车费了,所以这两年我一直把车停在这些这一块,我这几天用车少,就在那边停了好几天,没怎么去管它。但是我昨天有事要去趟德山,我到了我的车前发现好几张停车收费条。有8月17号的,19号的,20号的和21号的,一共4张。虽然说我也知道这地方不是免费停车的停车位,但是前面两年都没人来收停车费,我还以为不会有人来收了。但是这突然来收费,也没通知一下,这种感觉就好像被强迫收费了一样。而且我的车前一直放在我的挪车电话。我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有一条叫做,消费者是具有知情权的,我在哪消费了,消费了什么,消费的金额是多少等等。我就想问问,他们这样是算不算没有向消费者告知?算不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