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以上《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十一条的第四点和第十五条的第二点已经说得非常明确了,小区物业公司只能由业主大会选聘,业主委员会根本就没有权利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只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已。现在选聘的物业公司完全由所谓的几个业委会成员说了算,你们违规违法“选聘的物业”也不怎么样呀,小区现在是乱象环生。我想试问一下业委会的同志们,你们到底做了几件有利于小区业主的事?小区现在被你们几个人搞得越来越乱了,好好的一个小区凭什么由你们几个作主,我看你们就是坏事的!所以本次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是非法的、违规的。这么多年了,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从不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过,我觉得也该换换了。街道、社区、住建局或房管局等部门,你们这是严重的失职,严重的不作为。而且小区现在还在疯传: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某些成员还有见不得人的事……乱了,简直是太乱了,鼎城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你们也太不作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