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的关于空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问题,我委已收悉。现按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七条“(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界满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二)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该办法未对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规定,空置房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进行约定。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