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
大家好!
我叫陈*远,男,现年68岁,(身份证:430725195307080***电话:138736315**)现住湖南省桃原县陬市镇洋洲社区(原洋洲村四组)。
2017年5月7日下午,我骑着自家电动摩托车左拐弯去陬市镇街道,当行驶到陬市镇人民路佳奇食品厂前路段时,桃源县枫树乡回维村一村民倪*顺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倒地受伤,当摩托车倒地时离我的车只有两米远左右,我和洋洲社区治调主任陈三标就接着打120电话,陬市德雅医院接就派来了救护车赶到现场,我和陈*标等人及时将倪*顺抬上了德雅医院的救护车,我就随车将伤者送到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陈*标也就在第一时间打电话到陬市玲珑照相馆找陈*, 陈*及时的到现场拍了照,电动车与摩托车根本没有接触。事后陬市交警中队才来到事发地,没查明事发经过,并于2017年6月5日作出了湘公交认字(2017)第002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顺与我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当时就感到奇怪,我好心救人,离开现场并将伤者护送到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我们两人的车相隔很远,根本没有接触,而交警莫须有的给我作出不公平的责任认定,我对认定不服,要求复议,但交警中队教导员熊*文对我进行诱劝说:“申请复议没有必要,复议都要半年多时间,你的家庭情况不好,我们都知道,你签个名了,就可以将电动车开回去,每天还弄得几十元钱,此事故同等责任就是判你十万百万,你没钱给他。”我听他这一样劝说,也想及时的将我的电动车开回家,就在收到认定书时签了我的名。交警并将他人的电动车张冠李戴地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了司法鉴定书,并指明电动车出厂编号LZFKWDLAOBAB147239系肇事车辆,而我车的编号为:TY60V1200W20170700071,真是牛头不对马嘴。交警对出事时的伤者系醉驾也不调查,并且无驾驶证,两车并没有接触的任何证据,而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这个认定完全是无稽之谈。我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遭到极不公正的对待,确实对我年近七十岁老人的侵犯,现无法得到解决,今后的好事谁还敢做?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请求各位网友支个招,如何才能澄清事实真相。在此我陈*远老头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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