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老西门7号楼的住户,于2017年下半年购买了老西门楼盘的房屋。2018年4月末开始做卫生间(面积约5㎡)防水,做闭水试验时检查楼下房屋发现漏水情况,遂反映至物业,物业师傅查看说房屋没有质量问题,漏水是装修防水不到位所致。于是我方装修师傅把卫生间铺填的防水层全部挖开,重新做防水,结果依旧漏水。5月末反映至物业,再次把防水层挖开,另一位物业师傅与装修师傅一起查看,发现卫生间落水管里侧螺旋盖缺失(情况已录制视频)。后购置螺旋盖装上,漏水情况得已解决。
此次卫生间防水过程除去正常防水花费外,因落水管螺旋盖缺失,导致的两次防水层挖开及重新铺填的额外花费共1600元:德高防水材料约500元,卫生间防水涂料约300元,人工费800元。
根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房屋质量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问题,应由物业承担责任或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物业负责协调责任方作善后处理。
事情发生后,我开始与中房物业协商赔付事宜。首次协商时,物业说口头陈述不行,要求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赔付书。第二次协商时,物业声称落水管螺旋管不盖也不会导致漏水,于是要求一起查看其他房屋落水管,经查看其他毛坯房,所有螺旋管均密封,可见螺旋管缺失的确是漏水的原因。然后说不能足额赔付,只能赔付一部分,其他部分抵扣停车费。可是房屋质量责任不在我,而且当初的确是花费了那么多,我也没有车要停,为什么不能足额赔付,于是协商无果。第三次电话联系我协商时,要求出具当时购买材料及人工劳务的发票,并且日期得是当时装修日期,可是当初装修时购买防水材料哪会想到要开具发票,如今装修公司开的发票也是机打发票,日期无法调动,于是找当初的防水师傅(桃源人)开了一张收据,如今物业以收据公章是桃源的而且不是装修公司公章为由不承认收据的有效性,协商再次无果。
这个问题已经拖了一年多了,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于是求助于住建局,希望市住建局妥善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