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屄扯蛋:这套说辞一看就知道你是不懂公安程序的,多谈无益。回到原帖
牛屄扯蛋:罗里吧嗦,内部有结案报告书——不会给你看的要报批的;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治安案件,对外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执行通知书等等,够专业不?这些不是想当然的。回到原帖你们两个是鸡同鸭讲,没有对上频道。公安机关办理的案子分为两类,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是有办案期限的,从受案(行政案件的立案不叫立案叫受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刑事案件即使是立了案,但是是没有办案期限的。因此,确实会存在“报案‘车窗玻璃被砸、车内财务被窃”,虽然立了案,如果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因为查不到线索,一直不能侦破,也就没有案件结果,更没有什么“法定结论”的。有时候,一些行政案子不好处理,办案期限又快到了,聪明的叔叔就........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等风的旗:你这个也有漏洞。你就是个杠精。《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应该是"治安案件"只有"受案"。回到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