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说的这个肯定有问题。俺有一次去位于武陵大道北段的市人社局医保处办事,人社局西院(原市劳动局)院内没有了车位,俺就将车停在人社局大门外的左边(武陵大道与人社局围墙之间)的街道上停了差不多15分钟,办完事出来,车上就被交警贴了条,罚款100元。没办法,只好到交警交罚款。其实,那里没划停车位,也没有禁停标志,而与之相邻的在市人社局南面的另一家单位围墙外与武陵大道之间的街道上有划停车位,那里可以停,而人社局前面不能停。对比这事,我们就弄不懂为什么选择性的划停车位?为什么选
择性的执法?按照“法不禁止则可为”的法律原则,既然没有禁停标示,人社局那个地方就就应该可以停车。且天天都有停车,为什么在那儿又不划出停车位,又没有禁停标示的情况下只知道贴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