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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源县自然资源局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是桃源县桃城一号D区的一名业主,就2024年4月12日小区外围原属于本区域业主共有的临街车位栏杆被城管部门拆除一事,向各位领导反映情况,恳请予以关注和解决。 一、核心事实 购房合同明确约定:本人购房合同内已标识,D区临街车位位于小区红线范围内。 车位属业主共有:依据《民法典》第274条、第275条,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依法管理:业主对该车位安装栏杆,系对共有部分行使合法管理权。 城管强行拆除:2024年4月12日,桃源县城管在未出示任何执法文书、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该栏杆。 物业拒不回应:D区业主多次联系物业,物业仅以无权管理为由推脱。 二、核心疑问 疑问一:临街车位是否在小区红线内? 购房合同已明确标识在红线范围内。恳请自然资源局公开该区域规划红线图及权属登记信息,予以核实。 疑问二:车位管理权是否属于本小区业主? 如该区域在红线内,依据《民法典》第274条、第275条及《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车位应属业主共有,管理权归全体业主。 疑问三: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栏杆因何被强拆? 根据《行政强制法》,即使城管具有执法权限,也必须履行立案、调查、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2024年4月12日的拆除,业主和物业均未收到任何书面文书。程序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三、诉求 公开权属信息:请自然资源局公开该区域规划红线图,明确是否在小区红线内。 公开执法依据:请城管局公开拆除行为的全套执法文书,包括立案材料、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 督促物业履职:请住建局责令物业就此事向业主书面说明。 依法处理:如该区域确属业主共有且拆除程序违法,恳请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恳请相关单位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桃源县桃城一号D区业主 2026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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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6-10-29 16:29
帖内置顶 – – 2026-10-29 16:30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车位规划与权属情况 经县自然资源局核查,桃诚一号D区商业门面前的车位在小区的红线范围内(详见2066#地块规划总平面图和红线图)。该地块上的车位,系为本地块上的住宅及商业门面配置。 二、关于物业管辖权问题 经县住建局核实,物业公司无相关管辖权限。 三、县城管执法局回复 (一)事件基本情况 2024年1月,县城管执法局驻漳江街道执法大队开展日常市容巡查,巡查至桃城一号D区外围临街公共区域时,发现现场正在加装栏杆构筑物,部分栏杆已安装完成。该构筑物设置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压缩人行通行区域,既破坏城区市容环境,也对过往行人、车辆通行秩序造成影响,存在通行剐蹭等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现场开展处置,对可当场拆除的栏杆,责令现场施工工人予以拆除;对不具备当场拆除条件的部分,现场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口头告知,要求自行拆除该违法构筑物。 2024年1月18日,经现场复查,当事人未落实整改、未自行拆除构筑物,县城管执法局向湖南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城执责字〔2024〕漳第001号),明确违法情形、法律依据,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规栏杆构筑物。 该栏杆设置期间,周边群众多次通过政务渠道投诉,反映栏杆圈占公共空间、影响通行、存在安全隐患,群众反映较为强烈。限期整改届满后,物业公司仍未完成自行拆除。为维护公共场地使用权益、消除安全隐患,县城管执法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对该栏杆构筑物予以规范,恢复原貌。 (二)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法定的桃源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行使相关职能。 图片:2f85ba8c-46f3-4889-80dc-9625c1d38bef.png 图片:75050417dee47343d12ffc1c9d0a26a6.jpg ![]() 图片:55d5938f6139a532db4e81cbe8a05f72.jpg 图片:0ff376ff13d4e7a73e35ecb82ba06c5a.jpg 桃源县县长热线办公室 2026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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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6-10-12 08:45
桃城一号D区外围 车位 ,尽是门面占起的。晒衣服的,用水泥桶占的,电动自行车占的。乱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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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6-10-12 13:34
这个你看红线图,而不是看你合同(有时开发商不一定真),如果图在你小区内,他们有那么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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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6-10-13 08:07
对于自己提供证据的事情,不要再质疑。你能够用合同中的红线图作为证据,此红线图不是你制作的,你完全有理由认为该证据可信。谁质疑谁证伪。城管违法拆除就告城管,物业既不是拆除者也无权约束城管,先放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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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6-10-29 16:29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车位规划与权属情况 经县自然资源局核查,桃诚一号D区商业门面前的车位在小区的红线范围内(详见2066#地块规划总平面图和红线图)。该地块上的车位,系为本地块上的住宅及商业门面配置。 二、关于物业管辖权问题 经县住建局核实,物业公司无相关管辖权限。 三、县城管执法局回复 (一)事件基本情况 2024年1月,县城管执法局驻漳江街道执法大队开展日常市容巡查,巡查至桃城一号D区外围临街公共区域时,发现现场正在加装栏杆构筑物,部分栏杆已安装完成。该构筑物设置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压缩人行通行区域,既破坏城区市容环境,也对过往行人、车辆通行秩序造成影响,存在通行剐蹭等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现场开展处置,对可当场拆除的栏杆,责令现场施工工人予以拆除;对不具备当场拆除条件的部分,现场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口头告知,要求自行拆除该违法构筑物。 2024年1月18日,经现场复查,当事人未落实整改、未自行拆除构筑物,县城管执法局向湖南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城执责字〔2024〕漳第001号),明确违法情形、法律依据,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规栏杆构筑物。 该栏杆设置期间,周边群众多次通过政务渠道投诉,反映栏杆圈占公共空间、影响通行、存在安全隐患,群众反映较为强烈。限期整改届满后,物业公司仍未完成自行拆除。为维护公共场地使用权益、消除安全隐患,县城管执法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对该栏杆构筑物予以规范,恢复原貌。 (二)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法定的桃源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行使相关职能。 图片:2f85ba8c-46f3-4889-80dc-9625c1d38bef.png 图片:75050417dee47343d12ffc1c9d0a26a6.jpg ![]() 图片:55d5938f6139a532db4e81cbe8a05f72.jpg 图片:0ff376ff13d4e7a73e35ecb82ba06c5a.jpg 桃源县县长热线办公室 2026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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