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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法院经济纠纷案生效判决搁置30年无法执行,一纸判决空悬半生,司法公正如何落地?
我是湖南常德澧县一名普通老百姓,一桩经济纠纷官司胜诉拿到法院生效判决,一晃整整30年,判决内容始终没能落地执行。三十载奔波维权,一纸胜诉文书沦为“法律白条”,多年积蓄与合法权益持续受损,全家生活被长期拖入困境。 早在案件胜诉后,我第一时间向澧县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依法走完全部立案流程。可此后数十年里,我无数次往返法院、相关职能部门,反复递交财产线索、补充执行材料,一趟趟上门问询案件进展,换来的始终是推诿、搁置,案件执行长年停滞不前。本该受法律保护的胜诉权益,在生效判决书白纸黑字的支撑下,迟迟得不到兑现。 生效裁判是法律权威最直观的体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生效判决必须依法强制执行。一纸判决拖延30年不予落实,不仅让普通老百姓依法维权无路可走,更是损耗司法公信力,让老百姓对法律保障权益失去信心。 三十年间,家庭因这笔悬而未决的判决持续蒙受经济损失,生计饱受拖累。在此发帖实名求助,恳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监管单位关注此事,介入核查案件多年无法执行的根源: 1. 督促澧县人民法院重启案件强制执行,依法穷尽财产查控等执行手段,落实判决书判定款项,兑现合法胜诉权益; 2. 倒查案件长期搁置不执行的相关责任,依规处理不作为、怠于履职相关责任人; 3. 健全基层案件执行监管机制,避免再有群众遭遇胜诉却拿不到赔偿、判决沦为废纸的遭遇。 申诉人:郭业岩 电话 138 7514 7323 2026.9.12 描述:触屏版 图片:1789218220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789218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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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6-09-14 17:02
帖内置顶 – – 2026-09-14 17:06
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澧县法院不受理、不执行(1996)澧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 我院收到该举报件后,组织专干查阅了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并组织人员就该案履行情况对信访人所在地驰马岗村党总支书记(原广兴村合并为驰马岗村)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取相关证据。 经查,在申请执行立案前,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案外和解协议。该协议上附有当事人郭荣签字,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郭荣对自有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案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应当视为债务人以履行案外和解协议的方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立案时已不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故郭荣的执行立案申请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另,关于信访人郭业岩主张该协议是当事人郭荣受胁迫所签订的诉求,已超出执行立案审查范畴,应当通过另诉解决。 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与信访人郭业岩取得联系并当面约谈,告知郭业岩该案在审理和执行该案过程中,均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处置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26年9月11日,本院工作人员再次接访郭业岩,听取其诉求,释法明理。 综上所述,该案信访人郭业岩反映的案件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不予受理执行立案申请,并已向信访人释明。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第1条,经与郭业岩沟通后,无法确认对应的执行案件。据此,请求予以核销。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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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6-09-14 11:16
我朋友申请强制执行一年多未执行,还是我多次催才给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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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6-09-14 17:02
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澧县法院不受理、不执行(1996)澧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 我院收到该举报件后,组织专干查阅了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并组织人员就该案履行情况对信访人所在地驰马岗村党总支书记(原广兴村合并为驰马岗村)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取相关证据。 经查,在申请执行立案前,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案外和解协议。该协议上附有当事人郭荣签字,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郭荣对自有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案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应当视为债务人以履行案外和解协议的方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立案时已不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故郭荣的执行立案申请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另,关于信访人郭业岩主张该协议是当事人郭荣受胁迫所签订的诉求,已超出执行立案审查范畴,应当通过另诉解决。 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与信访人郭业岩取得联系并当面约谈,告知郭业岩该案在审理和执行该案过程中,均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处置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26年9月11日,本院工作人员再次接访郭业岩,听取其诉求,释法明理。 综上所述,该案信访人郭业岩反映的案件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不予受理执行立案申请,并已向信访人释明。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第1条,经与郭业岩沟通后,无法确认对应的执行案件。据此,请求予以核销。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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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6-09-14 18:57
澧县人民法院:郭业岩每次去法院找执行案你们都是恶语相向、威胁一个80岁的老人 ,而不是把证据摆在桌面上 说服他,你们心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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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6-09-14 19:50
对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的书面反驳意见
尊敬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贵院就本案作出的回复,本人提出如下书面反驳意见: 贵院回复称:本案在申请执行立案前,当事人郭荣已经和对方达成庭外调解。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案涉所谓“调解协议”,并非郭荣自愿签署。当年县、乡、村组织共计32人,到郭荣家中强行拉猪、挑谷物,用以抵扣提留款项;郭荣原本有10000元借款存放于村里,该笔债权却不允许抵扣提留,相关人员在此情形下威逼郭荣签字,要求用该10000元借款替亲友抵交提留。这份协议是在胁迫之下签订,并非郭荣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已经自愿达成有效庭外调解,更不能以此作为本案判决无法执行的理由。 基于以上事实,恳请法院重新核查当年签署协议的背景、在场人员、相关书证物证,查清胁迫签订协议的完整事实,依法继续推进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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