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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澧县政府处理信访事项违法违规不纠错,让涉案违法下属机构澧西街道办回复忽悠百姓!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6-03-24 10:21扫一扫,手机看帖
    澧县政府处理信访事项违法违规不纠错,让涉案违法下属机构澧西街道办回复忽悠百姓!
   我叫刘永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关心四组村民。2026年3月20日,我因棚改拆迁补偿款被违法克扣、截留长达十年未发放,一家人无家可归,通过湖南红网和常德论坛发帖投诉:《澧县政府不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致棚改拆迁补偿款被违法截留十年不支付》(原文链接:http://cdbbs.cdyee.com/read-891863)。
  该帖明确指出:澧县政府无视《信访工作条例》关于“信访事项应当交有权机关处理,涉案被投诉机关应当回避”的规定,屡次将我反映的信访事项交由“无权处理”且“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澧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我在帖中依据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文件,详细论证了澧县自然资源局并非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责任主体,既无法定授权,也无政府委托。在县政府已将棚改专项资金拨付至澧西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关心村集体征地专户、安置资格已依法确认、且征地实施机构已签订协议、本人已履约的情况下,该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单方违法解除征拆双方合法签订的行政协议(该行为已被(20××)湘××××行初238号判决确认违法)。此后,该局又自行发布所谓“安置预审表公示”,违法否定澧政征补字〔2020〕15号安置方案公告所确认的我家安置资格,该公示后被(2021)湘0703行初29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
   2022年11月11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依据所谓“县征拆办会审意见”,重复作出《补偿通知书》,意图再次对抗县政府15号安置方案公告。后经证实,“县征拆办会审意见”仅为内部讨论记录,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条、第55条,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和依据。该局行为已构成《行政诉讼法》第75条所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人正是针对上述严重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信访反映和投诉。然而,澧县政府非但不予纠正,反而累次将我的投诉转交至无权处理且涉案的澧县自然资源局处理和答复。此等做法,无异于“百姓向官府投诉强盗抢劫,官府却让强盗亲自处理”——如出一辙。我对澧县政府及其官员在信访处理中严重违规、推诿扯皮、言而无信、欺上瞒下、不解决事只解决人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遂选择网上公开投诉并提出严厉批评。
  该帖发出后,引发广大网友围观。我本以为,在铁的事实面前和众目睽睽之下,澧县政府能够秉持中央依法施政的理念,践行“当地问题当地解决”的承诺,少些假大空,多些实事求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诉求。
然而,让我始料未及的是,澧县政府的执政官员不仅在我面前言而无信、虚情假意、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即便面对广大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依然玩起“打太极”,公然挑战群众智商:我投诉将信访事项转交涉案违法的张三处理违规,他便改让李四答复。此次虽未再转交自然资源局,却转由同样涉案、且实际截留棚改专项资金的澧西街道办答复。其答复内容仅一句:“经调查,因市民的诉求已通过信访途径进行反映,请市民以信访回复结果为准。”此举实质上是变相肯定了澧县自然资源局此前所谓的“信访答复”。
  暂且不论澧西街道办是否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涉案单位,亦不论县政府此举是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单就其既不回应“棚改资金何时支付”、也不落实“安置责任由谁承担”的敷衍态度而言,便已毫无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诚意。况且,澧西街道办是实际违法截留我家棚改专项资金的涉案单位,同样属于澧县政府的下属派出机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澧西街道办事处同样无权处理当事人投诉澧县政府违规转交信访事项和不依法履职的信访事项。现澧县政府交由其处理,这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更是对人民群众智商的侮辱,对公众认知底线的挑战。澧县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完全无视自身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任由棚改专项资金继续被违法截留。
  上述处理方式,既反映出其官员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无畏,也暴露出对群众核心诉求的漠视,公然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拒不落实“信访事项应当交由有权机关处理”的基本要求。更令人深思的是,其权力运行逻辑仍停留在“只服从权力来源,而非服务人民群众”的陈旧观念中,深陷“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信访处理怪圈。这正是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积案越积越多、群众越来越反感的根源所在。
   如果澧县政府的官员队伍由如此人等把持,不仅在其位不谋其政,占着个茅坑不拉屎,甚至依仗手中权力结党营私、欺压群众,将老百姓的棚改专项资金肆意克扣截留,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民生权利——这与旧中国的贪官污吏、强盗恶霸又有何异?岂不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动摇执政根基?
   为此,我继续发帖向有权机关投诉反映,澧西街道无权处理我的信访事项!恳请将我的信访事项交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莫让懒政堕政甚至涉嫌贪腐的官员,阻断信访人的依法维权通道,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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