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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常德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尊敬的住建委领导: 您好! 我们是长房·武陵府小区的业主。现特向贵单位实名投诉长房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长期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以及开发商遗留的“烂尾”工程导致小区安全隐患和配套缺失等问题。我们多次与物业沟通无果,迫不得已,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并督促整改。 一、 投诉事由 具体问题如下:
侵占公共收益,拒不公示: 小区内的电梯广告、充电桩等公共区域经营收益,物业公司从未向全体业主公示其收支明细。此举违反了《民法典》第282条关于公共收益应定期公示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或业主分配的规定,涉嫌侵犯业主的集体财产权和知情权。 物业费定价与服务严重不匹配,违反“质价相符”原则: 当前物业费标准为1.98元/平方米/月,远高于同区域同等服务水平的其他小区。然而,小区却处于“烂尾”状态,且存在电梯频繁停运(每月1-2次)、地下室环境脏乱、漏水等基础服务问题。我们认为,其收费与服务价值严重不符。二、 我们的诉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们广大业主曾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物业沟通,要求其整改,但对方均敷衍塞责,至今未有任何实质性改进。近日,物业甚至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业主发送催收短信,试图通过法律威慑掩盖其自身违约事实,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与困扰。 为此,我们恳请贵委能:
此致 敬礼! 投诉人: 长房·武陵府业主 日期:2025 年 10月 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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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5-10-27 12:42
第一单位名称是: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二物业归常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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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5-10-27 22:30
购房时承诺的"园林式社区"是物业承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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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5-10-28 08:43
从开建到现在都烂尾几年了,领导们要经常去看看啊,路不通,停车库都能养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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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5-10-28 11:52
xiaobin4333:购房时承诺的"园林式社区"是物业承诺的吗?回到原帖物业是否需要维护吗?请问物业的负责工作内容是什么?只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电话联系或向业主发送催收短信,催缴物业费即可,请问是这样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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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5-10-2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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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5-10-29 14:13
你们的这些问题确实戳心 —— 绿化没人管、烂尾楼摆四年、公共收益不公示,物业费还不便宜,换谁都闹心。
建议先把投诉信打印出来,派业主代表直接去市住建局物业科(负责监管物业)和开发科(管开发商遗留问题)递材料,当面要求立案,比光发文字更有分量。另外同步打 12345,把 “物业不公示收益”“服务不达标还催费”“开发商烂尾不复工” 这几点说清楚,让平台督办。 记得保留好购房合同、物业催费短信、小区烂尾 / 绿化差的照片,这些都是证据。要是后续物业还硬催费,别慌,等住建委调查结果出来,再跟他们谈 “质价不符” 的事,甚至可以联合业主走法律途径维权。有进展也可以在论坛更贴,大家一起关注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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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5-10-30 11:01
xiaobin4333:是不是“绿化未移交”?都没有移交物业为什么要维护?回到原帖那是物业与开发商之间的问题,不能成为对业主违约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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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5-10-3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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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5-10-31 10:53
xiaobin4333:全体业主是绿地的所有权人:拥有小区绿地的共有产权,是移交事项的最终权益方。我现在诉求是物业费,我不找物业找开发商?感谢您提供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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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5-10-3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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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5-11-01 09:51
xiaobin4333:"园林式社区"不是物业承诺,绿化未移交应该是你们业主和开发商的事。开发商遗留“烂尾”工程,物业居然要物业去协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的通常约定,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包括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景观等进行维护和管理。现在园林绿化作为小区最重要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处于‘未移交’或‘烂尾’状态,这本身就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公共问题。物业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将问题抛回给业主。如果连基本的公共设施都不具备,物业所收取的物业费对应的‘服务标准’又该如何界定? "我们并非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扣’在物业身上,而是要求物业履行其作为物业服务方应尽的职责。我们的诉求非常明确: 协调职责:物业作为常驻服务单位,有义务、也有责任代表全体业主,积极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调、督促,推动园林绿化问题的解决。这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支付物业费所购买的服务内容之一。 服务对价问题:我们支付物业费,购买的是符合合同描述和通常标准的物业服务。一个‘烂尾’的园林,意味着小区整体环境这一核心服务内容严重缺失。在这种情况下,物业主张全额物业费,是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的。我们有权要求在问题解决前,对物业费进行合情合理的协商(例如减免、暂缓支付部分费用等),直至服务标准得以恢复。" "你说的关于‘园林式社区不是物业承诺’及‘绿化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事务’的回复,业主是完全无法认可,这实质上是推卸法定及合同责任的行为。 首先,'园林式社区'是购房时整个项目的核心卖点,也是构成我们业主房屋价值及居住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费的对价,正是基于包括园林绿化在内的一整套公共服务。现状与承诺严重不符,物业不能置身事外。 其次,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小区园林绿化无疑属于‘共用设施’范畴。对于其存在的重大瑕疵,物业负有法定管理义务。‘协调开发商’并非帮业主忙,而是物业履行管理义务的必要环节" 如果你这边是物业相关的人员,请直接联系业主解决问题,如果不是,我这边后续不会再回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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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5-11-0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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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5-11-0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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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5-11-04 17:31
xiaobin4333:"园林式社区"不是物业承诺,绿化未移交应该是你们业主和开发商的事。开发商遗留“烂尾”工程,物业居然要物业去协调,为了物业费,也不能什么都往人家物业身上扣吧。回到原帖这俩狗东西是一家你不知道?都是长房的,,,,这特么责任还真挺有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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