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提供证据副本申请书
致:鼎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5)湘0703民初2504号 申请人:严X(被告) 被申请人:新日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 申请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提供其庭后提交的证据光盘完整副本; 2、若被申请人拒不提供,请求法院依职权复制证据并向申请人送达; 3、将本案质证期限顺延至申请人收到证据副本后7个工作日。 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基本事实 1、证据提交情况 2025年6月25日庭审结束后,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新证据光盘(内容未向申请人披露)。 2、法院不当限制 贵院通知申请人: ⑴、仅能在法院内部电脑上观看证据内容,禁止复制; ⑵、需自行向被申请人代理人索取副本(见2025年7月9日电话录音,编号:书记员一次沟通)。 3、被申请人恶意阻却 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代理人(张律师,电话13875023288),对方明确拒绝提供副本(见2025年7月9日通话录音,编号:对方律师)。 4、法院拒绝履职 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向承办法官及书记员书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开示证据,均遭口头拒绝(见2025年7月9日沟通记录)。 二、法律定性 被申请人与法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违法点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68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本案证据未涉法定保密情形,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开示。 2、《证据规定》第10条 “电子数据应当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 ▶ 当庭限制查阅且不提供复制件,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 3、《证据规定》第94条 “电子数据应当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 ▶ 当庭限制查阅且不提供复制件,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 4、《证据规定》第59条 “法院对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被申请人拒绝开示行为已构成“拒不说明理由”,法院应依法排除该证据。 四、程序正义救济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6条:“法院不得设置障碍限制当事人及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申请人严正要求: 贵院于 3日内 向被申请人出具《证据开示责令通知书》,强制其提供证据副本; 若被申请人仍拒绝,请贵院依 《民事诉讼法》第67条 行使调查权,复制证据并送达申请人; 根据 《证据规定》第55条第2款,将质证期限顺延至申请人收到副本后7个工作日。 法律后果警示 若贵院未支持本申请,申请人将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6条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程序异议复议;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九)项,以“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申请再审; 向检察机关申请 审判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 此致 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严X 日期:2025年7月10日 电话录音因涉及隐私,如有需要请联系我本人。 |
|||||||||||||
1楼#
发布于:2025-07-11 12:13
法治的倒退,平民的悲哀
当法官成为了不良物业的帮凶和打手之后,阳光下的司法公正,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 |
|
2楼#
发布于:2025-07-11 15: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