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终裁书后,到中院找承办法官当面答疑或约时间答疑。但每次得到的回应都是:承办法官郭洪今天在开会,明天也开会,后天要开庭,没空。
故此,本人在此借平台提出异议。 司法部门承办案件,本是为了依法解决问题,平息纷争。但是此终审裁定无视事实,把法律断章取义后回避问题。 在终审裁定书中,只是反复强调《行政诉讼法》的第46条 【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完全无视《行政诉讼法》第4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一、证据如下: 1.人社局专业负责人一直阻挠申请人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包括起诉等司法途径)。例如:人社局原副局长张辛春说的,如果申请人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人社局多收钱的事,就要把申请人抓起来。李**等人也知道此事,并且与申请人直接多次说过此事。(申请人保存有李**正常谈话状态下的录音)。办案人员也可以直接再询证李**(175706******)。 2.申请人等待人社部门自行纠错的时间,是人社局等政府机关的原因而不是申请人自身的原因。 人社局等虽然假装纠错,其实并未真正落实。2022年,人社局李副局长、信访局刘副局长蒙骗申请人在其拟定的一张协议上签字,然后谎称是要到村部去盖章,飞跑大遁。只丢给申请人一张未完善的半截协议。此协议存在以下缺陷:①.既没盖公章也无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章。②.签协议时,李副局长、刘副局长等人也没出具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③.协议中缺失关键性内容:如果人社局不履行协议时,如何处理。④.协议第四条内容非法限制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准申请人“写信、走访、网上投诉"等。 当申请人去找这些部门的负责人,请求将此“半截协议"完善、加盖公章并以合法的形式落实时,他们便一直拖延。 当请求其付款时,他们就捉弄申请人:①.人社局首先不履约 付款 → ②.然后迫使申请人想尽办法、费尽周折同他们理论一番 ,愚弄迫使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冒着12月份的寒风霜雪,在各个部门奔走往返折腾 → ③.之后人社局再扭扭捏捏要望城街道的一个自然人以私人的名义付款。就象一群跑江湖的戏子一般,互相配曲演大把戏,反反复复愚弄申请人,用一个无效的“协议",玩弄“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套路,拖住上诉人不让起诉。 二、裁定书在证据的采信上,具有很强的选择性、片面性。 1.同样是出自人社局的书面材料,对人社局不利的就不提起,对人社局有利的就拿出了作证据使用。。 临人社信复字(2019)8号,作出的7项回复中,根本就没有回复“被推迟4年退休"、“把本人航运公司的档案篡改为二轻系统"这些事项。对此,裁定书中就闭口不提。 2024年10月,本人向省委巡视组反映养老金的问题,其中增加了“被推迟4年退休"、“被篡改职工档案"等事项。之后,2024年11月人社局又作出的回复中才包含“被推迟4年退休"的事项。对此,裁定书中就作重点强调,并以此逆时推理,认定在2024年以前(并无限延伸包括2022年以前)我就与人社局协商过“被推迟退休"的事。(人社局自己作出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相对于其它证据而言,其效力本来就打了折扣,但中院却要特别强取作为人社局无错的证据)。 2.重点是:对申请人为主张权力而提交的证据(且是他人行为形成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却没调查,在裁定书中更是闭口不提起!如:①张辛春阻拦申请人依法违权的行为。②李副局长等人半真半假纠错,签了一张半截协议,长期不依法补全落实,拖延申请人起诉维权的行为等。 综上所述:在起诉、上诉中争议的焦点就是:耽误 起诉期限不是申请人自身的原因。但裁定却一直在回避这一事实。 终裁书只是自言自语,自说自话,片面地强调起诉时间超过了6个月,故不立案。完全无视耽误诉讼期限 非申请人自身原因这一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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