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年10月长房武陵府交房事件,想必领导们略有耳闻。关于物业费,当时一是要求“业主缴纳一年物业费才能拿钥匙验房”被住建局叫停。
二是当时业主拒绝收房(就楼体算正式完工,其他还在施工),与开发商协商什么时候开始整改完毕就开始算收房交物业费,当时负责物业的张总?还是什么总也在。但之后物业收物业费,却说这是业主与开发商的事,拒不承认,还是催业主收房缴物业费。部分业主因为要马上装修居住,开发商没有人来跟业主沟通,只能如实缴纳1.98元/㎡的物业费。 2、物业不作为1:长房武陵府物业和开发商同属一个集团,业主有问题就该有沟通反馈平台。小区业主反映墙体开裂问题,物业说:这事要找开发商,和物业无关。业主不满后,表示会帮忙反馈,实则没有往上报:比如13栋无障碍通道事情。 3、物业不作为2:业主报修窗户,物业说已经申报给开发商了,具体什么时候能来维修物业也不晓得。 诸如此类的事情很多,反正有事找物业,物业就说与他们无关。 4、擅用业主自来水,欠费后不解决。未收房的多位业主都没人居住使用,自来水欠费十元几十元不等。业主发现后找物业,物业说一是说水开发商做的淋水试验用掉的,欠费会清零,结果现在半年过去还是欠费状态。要么让业主自己找开发商找自来水公司,是不是好笑?说是尽快解决,到现在解决了的有多少,一查便知。 5、这样子的服务,实在不值1.9元的这个价格,这不又开始在催业主收房交物业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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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3-12-28 10:10
帖内置顶 – – 2023-12-28 10:13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业主缴纳一年物业费才能拿钥匙验房、未收房是否缴纳物业费”问题 (一)相关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二)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买受人接到建设单位通知验收交付房屋的应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综合意见 1.每个楼盘的购房合同中关于交付条件和标准不一样,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具体而定。在常德市住建局对《关于长房武陵府交付工作中业主相关诉求问题的回复》第一大点中已对该项目分期验收、分期交付问题做出解释,我区不再另行回复。 2.综合以上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应视为交付,交付使用与房屋是否装修无关,与业主是否入住无关。物业公司从建设单位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并提供了服务,业主若无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无论是否办理收房手续,物业费应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次月开始收取。 3.《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了物业费收取的时间节点(从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手续之日的次月开始计收)以及“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的情形。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费问题,分别属于不同民事合同、不同民事主体的争议。质量问题,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争议;物业费是物业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争议。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二、关于物业不作为、擅自业主自来水,欠费后不解决问题 经查,关于业主反映房屋质量、返修整改、无障碍通道、擅自用业主自来水做淋水实验,欠费后不解决等问题,物业均已不定期跟开发单位工程部沟通,并以函件的形式将整改问题发送至开发单位,督促其尽快整改。 我区住建局近期已多次督导物业公司应加强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品质,更多为业主的合法切身利益着想,从根本上解决业主民生问题。 柳叶湖热线 2023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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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3-12-19 17:12
长房物业比安置房都不如, 是我见过最差最差的物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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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3-12-20 08:39
只收钱不办事, 物业的基本职责都不履行,这是想一本万利么?
本来就没达到收房标准, 后来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和长房开会, 答应整改到位, 结果到现在都没整改完,物业费不应该从整改完事, 达到物业交房标准才开始收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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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3-12-20 09:46
欢迎领导们到小区住一周体验一下所谓的高品质物业,我的房子免费住。
找物业投诉物业就相当于儿子犯错找他无用的爹一样,没卵用。该有人管还是得有人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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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3-12-22 11:20
热帖顶帖热帖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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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3-12-28 10:10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业主缴纳一年物业费才能拿钥匙验房、未收房是否缴纳物业费”问题 (一)相关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二)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买受人接到建设单位通知验收交付房屋的应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综合意见 1.每个楼盘的购房合同中关于交付条件和标准不一样,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具体而定。在常德市住建局对《关于长房武陵府交付工作中业主相关诉求问题的回复》第一大点中已对该项目分期验收、分期交付问题做出解释,我区不再另行回复。 2.综合以上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应视为交付,交付使用与房屋是否装修无关,与业主是否入住无关。物业公司从建设单位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并提供了服务,业主若无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无论是否办理收房手续,物业费应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次月开始收取。 3.《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了物业费收取的时间节点(从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手续之日的次月开始计收)以及“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的情形。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费问题,分别属于不同民事合同、不同民事主体的争议。质量问题,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争议;物业费是物业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争议。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二、关于物业不作为、擅自业主自来水,欠费后不解决问题 经查,关于业主反映房屋质量、返修整改、无障碍通道、擅自用业主自来水做淋水实验,欠费后不解决等问题,物业均已不定期跟开发单位工程部沟通,并以函件的形式将整改问题发送至开发单位,督促其尽快整改。 我区住建局近期已多次督导物业公司应加强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品质,更多为业主的合法切身利益着想,从根本上解决业主民生问题。 柳叶湖热线 2023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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