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今年月11月7日,我驾驶朋友车湘J5L816,上午11::47分经过朝阳街与金宝路交叉路口,次日朋友收到“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100的处罚”。我确实有点纳闷,因为驾驶朋友的车,我是打起了十二分精神,谨慎驾驶生怕违章。通过实地考察,这些天反复比照实验观察,发现问题在于该路段标线无逆反射功能,不符合GB5768.3-2009对各类标线的规定,使用的材料不符合GB/T24722、JT/T280、和71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当时发生事情的背景是:由于艳阳高照,太阳高悬头顶前方,强烈的逆光下,加上环卫车辆清洁路面洒水,路面标线无反射功能,致使本人完全看不清车道标线及导向箭头,造成此次违章,用电子眼对抗人眼显失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本人特此陈述与申辩,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撤销该行政处罚。 同样的情况,去年也发生过,最终结果得到交警队叶队长妥善处理,但过程不简单。以下是当时处理过程的部分内容:[交警回复称:“你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此纯系踢皮球打太极的不作为,本末倒置且极不专业,其实有无反射功能只要正常人都可以看得出,且道路所有者为国有,标线的制作是政府发包的施工方。作为普通老百姓既不是道路所有人,也不是承包方或施工方,没有主体资格去申请鉴定。程序上,路修好后马路所有人或制作人必须申请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经鉴定达到国标后方可投入使用。也就是说本来就应该有的“湿反射”鉴定合格的证据报告在你公权手上,执法部位在面对老百姓对执法证据提出疑问时,责无旁贷地要向行政相对人(我)出示该证据佐证你的执法依据的合法性。从举证责任分配来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已投入运行的公共交通路段本来就应该有的“规范性文件”,应举证的是你执法机关而不是行政相对人(我)。 因标线不合国标,当行政处罚将自身过错强加于相对人时就完全没有公平可言。执法部门有“钓鱼执法、隐蔽执法”的嫌疑,是对社会公众极端不公平又不负责任的不作为行为。] 本人特此陈述与申辩,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撤销该行政处罚。 最后献一句箴言:“当你拿着锤子,在你眼里什么都是钉子”。还是换一副暖色眼镜,带着温情与人性营造更和谐公平的社会环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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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3-12-13 15:39
帖内置顶 – – 2023-12-13 15:5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现回复如下: 临澧县交警大队收到“临澧县交警部门对市民交通违章处罚缺乏审核且标线有瑕疵”的投诉举报后,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秩序中队迅速予以调查核实。12月8日上午,秩序中队民警在朝阳街与金宝路交汇灯控路口处采取相同条件下的通行实验,发现机动车辆由北往南通过该路口时,由于下雨或路面洒水以后造成路面潮湿,导致道路标线清晰度不够,会影响到机动车驾驶人在交叉路口选择车道通行时造成误判,其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经报请大队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在近期向县政府递交该路段道路标线进行重新施划的报告。经报请交警大队主要领导同意后,将该条违章修改为警告。感谢您对临澧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谢谢。 临澧县交警大队 2023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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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3-12-06 16:53
建议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吧!这个建议靠谱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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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3-12-06 18:30
当时可以从图片中看到当时强烈的太阳逆光,由于逆光加上道路标线有瑕疵没有荧光反射致使看不清标线内画的箭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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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3-12-06 19:06
学过物理学的都知道,逆光的时候由于光线太强,人眼的瞳孔会本能反应地缩小,就像光学照相机一样光圈缩小的效果,眼睛进光亮就会减少,物体的光线进入人眼减少后这样就看不清了。所以道路标线的荧光反射的逆反射功能这时起到补光的作用,这样就能看清标线。但此处标线完全没有荧光反射功能,仅仅是一个粗糙的物体遇光发生漫反射,起不到补光的作用。归根结底:道路的画线的涂料材料不符合国标,坑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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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3-12-07 09:04
昨天我开自己的车又经过此地,又是上午,虽然已是冬天,上午的直射的太阳还是刺眼,还是看不清逆反射的补光标线(白色)及中间的箭头标志,有了上次的教训,我提前下车看好路标后才走,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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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3-12-07 18:50
你来过?你怎么这么武断的说所有的车这么走都不违章?再说就算没有人违章也不能证明这白色的标线就划得一定合法呀。你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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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3-12-07 19:06
@沅来是澧:你拿出上一级第三方《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的道路标线检测证书》(原件)这一重要证据,载明:“正常使用期间道路反光标线逆反射亮度系数:白色标线为≥80毫坎德拉(mcd)/勒克斯(lx)/平方米(m2)”,拿的出我偃旗息鼓,拿不出你看着办!我还不信这个邪,别拿老百姓当冤大头。这不是一个区区的100元的问题,这是关系到老百姓的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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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3-12-07 19:15
@沅来有澧:道路标线检测国标是经专家论证的具有科学性的行业标准,规定反光标线涂料须含18%-25%玻璃微珠(这玩意儿贵,不加它一平米可节约1.8-2元,数据来源CCTV2018),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已专门披露打假此事。这中间的利益关系我就不用多说了,那些偷工减料的人赚着昧着良心的钱,还不断地坑害着老百姓及他们的利益。还有公平正义与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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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3-12-12 16:57
根据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故处于警告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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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23-12-13 15:3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现回复如下: 临澧县交警大队收到“临澧县交警部门对市民交通违章处罚缺乏审核且标线有瑕疵”的投诉举报后,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秩序中队迅速予以调查核实。12月8日上午,秩序中队民警在朝阳街与金宝路交汇灯控路口处采取相同条件下的通行实验,发现机动车辆由北往南通过该路口时,由于下雨或路面洒水以后造成路面潮湿,导致道路标线清晰度不够,会影响到机动车驾驶人在交叉路口选择车道通行时造成误判,其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经报请大队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在近期向县政府递交该路段道路标线进行重新施划的报告。经报请交警大队主要领导同意后,将该条违章修改为警告。感谢您对临澧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谢谢。 临澧县交警大队 2023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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