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鼓励市江北城区已购商品房纳税办证的通告》中的“二是在2022年4月20日之后已享受了购房契税补贴的”,是指哪一项契税补贴?
是否没有享受到“2022年4月20日前在市江北城区内从房产开发商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等),且在2023年6月12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市本级缴纳契税,按实纳税额的25%给奖”这项奖励的,都另有“2022年4月20日之后的购房契税补贴”? 在市江北城区买二手房,有没有契税奖励或者契税补贴? 感谢税务局百忙之中答疑解惑,谢谢! 图片:01.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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