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毛嘉琦,女,身份证号码:43058119880412**87。现住武陵区长庚街道聚宝安置小区。现就我父亲车祸一事向您反映一下,望能为民作主! 2023年6月4日晚上8点左右,我父亲康敬信(现年68岁)骑着电动车在回家途中,在桃花源路与滨湖路交界处,在斑马线上被一辆车牌号为湘J D 39856的白色小车由北至南撞倒,电动车撞出10多米,人被撞翻在地。家人们接到求助电话后才赶到现场,我们拨打了120、110、122等一系列电话,约30分钟救护车到才送往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 初诊为脊椎、盆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确诊为腰椎第一节、骶椎第五节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事发当晚,常德市交警一大队来人,经过探查、询问后,让我第二天上午9点去作处理,但肇事车辆未进行扣留处理,直接开走了。 6月5日上午9点,我准时到市交警一大队交警中队2楼警官办公室,接待民警唐力。他第一句话就是由我父亲负全责。当时我就提了几个问题进行咨询,民警唐力不仅不解释,而且很不耐烦,压制我说话。让我同肇事司机商量无果,直到中午快下班时,唐力让我下午3点再到办公室协商。 下午3点我带着身份证和委托书到达交警办公室,肇事司机在场,唐警官上场就是一言堂,态度极为恶劣、粗暴,拍桌子,高噪压制,不让我开口,一提问就说不尊重他,不尊重他这身警服。一下午没有结果,不欢而散。唐力说再听通知。 可怜我那70岁的父亲躺在医院需要照料,丈夫又要上班,医院两头跑,家中两个孩子上学早晚要接送,实在忙得不可开交。期间,我们一直未接到交警任何通知,肇事司机至今也没看过我父亲,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过。 7月11日上午10点30分,我和我丈夫到交警唐力办公室询问该如何处理,他开口就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早已下达,肇事司机已拿走。当场我们感到一头雾水,不仅不通知我们到场,也没让我们拿到认定书,更可怕的是我们想拿一份,他还找不到,实属是可悲! 各位领导,我们实在是想不通、弄不懂: 1、事故责任认定书未签字未认定(虽然走了简易程序,但伤者本人及家属不知情未签字); 2、交警唐力办案如此草率,态度恶劣粗暴,执法不公,与当今民主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 3、伤者处在人行道上,虽有责任也不至于负全责; 4、伤者已治疗40多天,肇事司机无动于衷,不闻不问,没有一点同情心和社会公德心,不知道这肇事司机是否与办案交警有没有“关系和利益”往来?想想都后怕! 叩望各位领导为民作主!!! 图片:微信图片_20230713105342.jpg ![]() 反映人:毛嘉琦 联系电话:18565719666 2023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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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3-09-14 08:42
帖内置顶 – – 2023-09-14 08:45
感谢市民对交警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现就留言所述回复如下: 一、市民提请行政复议后,交警支队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直属一大队重新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电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车驾驶人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已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二、经调查核实,办案民警在该起事故处理过程中无违反程序规定和违纪违规现象。 三、如果市民对认定结果仍有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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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3-07-17 08:31
帖内置顶 – – 2023-07-17 10:20
感谢您对交警直属一大队工作的监督与支持,现就留言所述回复如下:
经了解,电动车伤者方已于7月13日向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目前该事故正在复核调查阶段。针对当事人反映的相关问题,交警支队也将一并核实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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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3-07-14 14:30
帖内置顶 – – 2023-07-14 14:30
2023年7月11日,我和丈夫到交警唐力办公室询问案件处理情况,他开口就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早已下达,肇事司机已拿走。事故认定书已出具却从未通知我们,更可怕的是,当日我们说拿一份,他还找不到文书。次日,才通知我们去办公室领取事故认定书。
我们发现事故认定书在2023年6月5日即已出具。 之后又经我们调查发现,交警支队一大队就本案事故责任集体研究时间竟然是2023年6月6日!参加集体讨论并签字人员有陈叶、唐力等。 我们合理怀疑该《事故认定书》系虚假伪造的,应对相关办案人员予以严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强烈要求上级领导部门对这个不严格执法,枉法裁判的警官唐力、中队长陈叶,调离公安队伍。 图片:1.png ![]() 图片:1.png ![]() 图片:3.p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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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3-12-07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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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3-12-07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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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3-09-14 08:42
感谢市民对交警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现就留言所述回复如下: 一、市民提请行政复议后,交警支队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直属一大队重新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电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车驾驶人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已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二、经调查核实,办案民警在该起事故处理过程中无违反程序规定和违纪违规现象。 三、如果市民对认定结果仍有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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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3-08-12 22:09
【民警调取事故监控无意中发现狗狗等红绿灯一幕-哔哩哔哩】 https://b23.tv/P2H1e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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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3-07-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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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3-07-22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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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3-07-22 10:38
既然交警大队已经开始进行复核调查阶段了,那说明是有争议的嘛,就看看结果怎么样咯
另外我想说下,工作人员的态度好一点真的可以避免很多问题的发生,大家又都不是喜欢找麻烦的人,希望以后这方面能多改善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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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3-07-21 10:41
楼主反馈的是:
1.某相关人员违反操作程序的事。其实可以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在于“简易操作流程”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否满足。其一,是机动车车辆行使在红绿灯交叉口时是否在法定的时速内,有没有存在争抢红绿灯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其二,交警出具的事故书是以伤情鉴定书为参考吗?非机动车驾驶人因为是受伤的一方,伤情鉴定报告出来了嘛?是轻伤?还是重伤?轻伤符合“简易操作流程”,而重伤肯定就不能如此快速的走完流程。毕竟时至今日,法律规定的法定操作流程相对来说已经是科学严谨的了,按照流程操作引致的错误可能性肯定相对较小。 2.关于基层公务人员的办公态度问题,这个国家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如果把某些基层公务员对待人民群众的恶虐态度视之为“人之常情”,那就是真正的可悲、是对于“人民公仆”这个使命的麻木不仁和最大的蔑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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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23-07-1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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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23-07-1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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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23-07-19 09:27
水军们劳烦你们不要在留言栏怼了,怎么 处理那也请按流程按规矩操作!这么心急的判案,不是心虚是什么???~!如果没有违法违规操作,我不会投诉!!!!我投诉的是违规违法操作!请问都是倒着走路?程序反着操作的吗????如果论坛网投诉你们能把黑的说成白的,没有解决的问题说是已经解决!那么我会继续投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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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23-07-1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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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布于:2023-07-17 08:31
感谢您对交警直属一大队工作的监督与支持,现就留言所述回复如下:
经了解,电动车伤者方已于7月13日向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目前该事故正在复核调查阶段。针对当事人反映的相关问题,交警支队也将一并核实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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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23-07-16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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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23-07-1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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