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3958回复:6

[咨询求助]关于工伤保险与第三方民事赔偿能否兼得的问题。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3-05-29 17:47扫一扫,手机看帖

我2022年5月下班回家途中过斑马线时遭遇车祸,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机是全责。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司法伤残鉴定意见书内有几个月的误工。

今天上午我去交警一大队调解室,调解员给我算赔偿金额的时候,告诉我在休病期间,如果单位发放了全额工资,那保险公司不会赔偿误工费。

现在我疑惑的是,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除外)后再获得民事赔偿,反而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指导文件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兼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方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用除外)

我查询到的由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文件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4号):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并实施的(法释〔2014〕9号)《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2月做出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刊登的案例“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凭伤者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职工可以兼得。佳帆公司认为周付坤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该主张应不予采纳。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以及江苏法院网(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刊登的案例交通事故工资照发,误工费是否还需赔偿?——金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在一审判决后,殷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认为金某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了工资,所以不应再赔偿误工损失。

镇江中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金某的损伤虽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金某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有据。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金某伤前收入水平判决侵权人赔偿误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殷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支持误工费错误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于是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基础与与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相互独立、截然不同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情形下,将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金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事实已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给予损害赔偿,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省市还有很多相关的案例,但我并不是法律相关专业及从业者,有些理解可能不到位,所以现请求常德市相关主管单位或司法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部门 发帖时间 满意度 状态
市司法局 05-29 17:47:37 处理完成
回复 扫一扫,手机看帖
1楼#
发布于:2023-06-02 16:48
帖内置顶  –    –  2023-06-02 16:52
市民留言我局已收到,现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市民在已经认定了工伤的情况下,依法可以享受停工留薪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市民与造成侵权损害的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市民可以根据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向司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不接受人民调解员的纠纷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涉及具体法律问题的咨询,市民可以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免费)热线,在线咨询律师。
常德市司法局  
2楼#
发布于:2023-05-30 16:12
这个你了解决得这个清楚了就自己走法律程序,不一定要请律师的,试试。
3楼#
发布于:2023-05-30 19:38
中国农民工:这个你了解决得这个清楚了就自己走法律程序,不一定要请律师的,试试。回到原帖
是想请,但是都不接。我打算自己试试起诉走法律程序。非常感谢您的建议!
4楼#
发布于:2023-05-31 07:38
这么门清  自己应该可以对付了  嘿嘿
5楼#
发布于:2023-05-31 11:20
xuju2001:是想请,但是都不接。我打算自己试试起诉走法律程序。非常感谢您的建议!回到原帖
不要因小失大  专业的事情  交给专业的人  你可以去申请法律援助
6楼#
发布于:2023-06-01 08:52
haijun8125:不要因小失大  专业的事情  交给专业的人  你可以去申请法律援助回到原帖
谢谢您的建议。
7楼#
发布于:2023-06-02 16:48
市民留言我局已收到,现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市民在已经认定了工伤的情况下,依法可以享受停工留薪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市民与造成侵权损害的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市民可以根据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向司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不接受人民调解员的纠纷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涉及具体法律问题的咨询,市民可以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免费)热线,在线咨询律师。
常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