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楼#
发布于:2023-05-29 09:44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维一柳岸”小区业主张某辉与常德某装饰公司法人周某明于 2019年8 月30 日签订装修合同,由周某明公司对张某辉家中庭院地面和凉亭进行修茸改造。后双方因工程装修一事产生纠纷,先后多次报營,派出所民警均依法处置。当事双方尚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派出所将调查情况及结论理由均告知当事双方,同时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感谢网友对柳叶湖公安工作的监督、支持与理解! 柳叶湖热线 202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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